根据文件,大力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对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适当上浮至1000万元,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资金向新能源相关领域倾斜。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新能源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和1000万元奖励。支持新能源产业产线迭代升级,对技术和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
支持新能源总部发展,实收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1%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2%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3%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6000万元。
就新能源项目而言,提升全市公共机构光伏应用水平和示范表率功能。到2025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可安装光伏屋顶面积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新建建筑可安装光伏屋顶面积光伏覆盖率达到100%。
对纳入全国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地区,按其年度实际发放光伏发电专项补贴总额的30%进行补助:其他地区最高按照15%进行补助;对于建成国家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的地区视情给予奖励。对社会资本投资建成并网的公共机构光伏项目,按最高0.3元/瓦标准给予投资主体建设奖励,最高300万元。
推进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光伏等新能源与储能设施融合发展,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2年,累计最高500万元。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