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广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1、光伏电站项目由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依法对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
通知要求,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与规划、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对于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经备案机关提醒后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
通知原文如下:
为促进我区光伏发电发展,简化我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流程,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电站项目由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对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
三、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与规划、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
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将相关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进行公示。对于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经备案机关提醒后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
原标题:广西:光伏电站属地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