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项目库管理。各级分支行特别是省级分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扶贫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提前介入
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对接能源主管部门储备的
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制定光伏扶贫融资支持方案,及时掌握光伏扶贫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积极提供金融服务。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光伏扶贫工程项目清单农发行须及时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经培育成熟后,开户行及时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调查评估。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应重点关注一下方面:
(一)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是否与贫困人口精准对应。
(二)项目合规性及相关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总投资额和各项构成是否合理。
(四)项目使用的光伏产品是否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是否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产品质量是否有保障。
(五)项目运维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经济。
(六)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
(七)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还款来源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电费收入、碳交易收入及各级财政补贴收入等。
(八)借款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九)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审查审议审批。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审议工作,审查部门应分别对光伏扶贫贷款项目的贷款规模及利率、项目合规性和风险性、借款人主体资格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送有权签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审批权限。总行授权省级分行的具体审批权限以总行下发的授权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