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
为规范我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优选工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评优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本地区普通光伏电站建设指标竞争性配置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并向社会公示公布。
二、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制定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竞争性配置确定的本地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清单,于2016年8月底一并上报我委,由我委汇总上报国家能源局。
此通知
附: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附: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优选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是指除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光伏扶贫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受年度规模限制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采取优选方式进行。优选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百分制打分。
第二章程序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根据各盟市电网接入条件、电力消纳水平,以及上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完成情况等综合因素,统筹将国家下达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建设规模分配到盟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谁审批、谁负责”的项目管理原则,由具备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权限的盟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年度建设指标评优配置工作,相关工作安排由盟市投资主管部门向全社会公开。
第五条各盟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评优专家人数和组成在盟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应保证评选过程公开、公正和公平,全程邀请能源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六条评审机构以书面形式对参加评选的项目出具评分意见和结果,向全社会公开。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确定本地区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发改委能源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由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全区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竞争的上网电价批复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
第三章评优条件
第七条参加评优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参与评优的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新能源电力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无违约失信行为。
第八条参与评优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符合第七条内容;具有明确的场址坐标和用地协议,土地部门对该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拟接入变电站具备接入容量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评优内容
第九条评选内容包括技术先进性评价、上网电价评价、电网接入和电力消纳评价、企业投资能力评价、企业业绩评价、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评价等六个部分的内容,详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
第五章监管
第十条取得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严禁项目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买卖年度建设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通过优选获得建设指标的项目应按照约定的电价和标准开工建设,项目投产后应委托权威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形成综合竣工验收报告,由盟市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综合竣工验收未通过或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不予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项目所属企业及其控股公司5年内不得参与此类竞争性配置活动。
第十四条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有价出让项目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
一、技术先进性评价(30分)
(一)光伏组件评价,以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只可单选。(22分)
1.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6.5% <16.8%,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3分。(3分)
2.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6.8% <17.1%,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6分。(6分)
3.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7.1% <17.4%,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0分。(10分)
4.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7.4% <17.7%,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4分。(14分)
5.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7.7% <18%,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8分。(18分)
6.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8%,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22分。(22分)
7.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6%或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20%扣减10分。(-10分)
(二)逆变器先进性评价,以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可多选。(8分)
1.逆变器应具备零电压穿越功能,同时具备保护逆变器自身不受损坏的功能。提供产品现场低电压穿越(包括零电压)和频率扰动测试报告;(2分)
2.逆变器最大转化效率不低于99%,中国效率不低于98.2%;(2分)
3.集中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480V,组串式启动电压不高于200V;(2分)
4.集中式逆变器的防护等级不低于国家IP55防护等级,组串式逆变器的防护等级不低于国家IP65防护等级,出具第三方权威机构的等级证书;(2分)
5.项目采用的逆变器不具备以上任何一项先进性内容扣减5分(-5分)
二、上网电价评价(30分)
(一)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降价0.01元,得1分;(1分)
(二)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降价0.02元,得3分;(3分)
(三)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降价0.03元,得8分;(8分)
(四)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降价0.04元,得15分;(15分)
(五)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降价0.05元,得25分;(25分)
(六)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降价幅度超过0.05元以上,每降低0.01元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30分。(30分)
三、电力接入和消纳评价(10分)
(一)接入条件(3分)
项目电网接入等级蒙西地区≤35千伏电压等级,蒙东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3分)
(二)消纳能力(7分)
1.项目所在旗县公共用电量上年度增长率≥5% <10%。(3分)
2.项目所在旗县公共用电量上年度增长率≥10%。(7分)
四、企业投资能力、业绩和前期进展评价(30分)
企业投资能力、业绩和前期工作进展评价占总评分的30分,具体打分标准由盟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