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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程锂电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川发改环资函〔2023〕694号)
宜宾天程锂电新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送天程锂电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委委托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机构出具《关于天程锂电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川工咨成果〔2023〕753号)。经审查,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305-511503-04-01-840777)。
二、项目年能源消耗种类、数量:项目全部建成(含一、二阶段)年耗电35746.56万千瓦时、天然气2808.74万立方米;新水219.71万立方米、压缩空气69006.23万立方米、氮气8970.55万立方米(耗能工质,不计入能源消费量)。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准煤当量值78039.05吨、等价值151355.25吨(电当量值、等价值分别按0.1229、0.328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计算)。
三、能效水平。项目一阶段、全部建成磷酸铁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608.53、603.83kgce/t,项目一阶段、全部建成磷酸铁锂单位产品综合电耗分别为2787.71、2749.74kW∙h/t,达到《锂电池正极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43∕T1591-2019)中同类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630kgce/t、电耗5000kWh/t准入值要求。
项目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等价值)为0.34tce/t。单位产值、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分别为0.192tce/万元、0.735tce/万元。
四、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鉴于窑炉、砂磨机、热风炉、均质泵、混合机、雾化器、精磨罐、均质罐、待喷罐、气流磨、电磁除铁器、空压机、风机、水泵等主要设备耗能占总能耗比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在下阶段设备购置中,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要
求,严格落实项目设备选型原则,使用符合节能水平要求的耗能设备,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及其他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
(二)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细化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设计,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15号令),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将能耗监测数据接入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平台。
五、项目用能工艺及设备、能耗品种、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我委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请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六、根据《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请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存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七、请宜宾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能源要素配置,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管理,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
八、请省节能监管事务中心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九、本意见仅对项目节能报告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管理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十、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原标题:四川宜宾拟新建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