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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20%/2h(2.5h), 按配储比例排序,湖北开展2023年新能源竞配!
日期:2023-10-2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wangyu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0月23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探索开展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的通知》。《通知》指出,2023年安排风电场和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规模200万千瓦。单个新能源项目装机规模不超过10万千瓦,同一企业(以省级公司为单位)申报总量不超过40万千瓦。鼓励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通知》要求,

1、竞配储能容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按照20%/2小时(2.5小时)配置储能容量,作为基础条件。新能源项目在基础配储容量之外自愿提高配储比例,作为竞争条件。省能源局依据项目竞配比例从高到低安排新建项目。

2、明确配储方式:新能源项目已明确配套储能容量的来源。采用容量租赁方式的,已与储能容量提供方签订意向性协议;采用自建、合建方式的,已明确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地点、技术路线。

在具体储能配置方面提出:

(一)基础配储容量。

与煤电配套(含基地续建)、产业奖补的新能源项目,每10万千瓦装机规模增配2万千瓦/4万千瓦时储能容量。

与燃气机组、抽蓄项目、电解水制氢项目配套的新能源项目,每10万千瓦装机规模增配2万千瓦/5万千瓦时储能容量。

与2021年公布的化学储能电站配套的新能源项目,按“项目装机规模(MW)×(化学储能电站富余储能容量(MWh)/可申报规模(MW))”计算储能容量。

(二)竞配储能容量。

新能源项目在保证合理收益的前提下,以自愿提高配储比例方式参加竞配,每10万千瓦装机规模增加储能容量应为0.2万千瓦时(储能功率MW×时长h)的整数倍。竞配比例按照“(申报配储容量—基础配储容量)(MWh)/(新能源装机功率(MW)×1h)”计算。

(三)储能容量来源。

支持2023年度新型储能省级示范项目、申报国家级示范的新型储能项目和2023年度自建合建储能电站项目供全省新能源项目租赁储能容量,价格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储能容量不得重复租赁。单个储能电站容量原则上不低于5万千瓦/15万千瓦时。

(四)落实配储责任。

新能源项目在省能源局公布项目名单后,签订正式容量租赁合同。首期合同应约定后续年度签约方式及违约责任,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7年(与抽蓄配套的新能源项目租赁期限从并网发电到抽蓄电站第一台机组投运),鼓励签订3年以上的长期合同。

《通知》还要求,

强化源储同步。省能源局公布的竞配项目应在储能电站相应容量建成、通过验收并正常调用后,再申请并网,保证系统调节能力与新能源发展规模相适应。

储能电站应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和并网运行考核,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储能电站发生故障停运的,由电力调度机构责令整改,所挂钩的新能源项目在电力调度时优先控制出力。储能电站超过整改期限无法恢复到正常运行的,所挂钩的新能源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落实储能容量。

通知原文如下:

省能源局关于探索开展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的通知

各市、州、县发改委(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今年以来,全省新能源并网规模迅速增加,新能源消纳难度加大。为完善新能源发展、消纳与储能协调有序发展的体制机制,省能源局决定在年初印发的鄂能源新能〔2023〕2号文基础上,探索开展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合理控制规模。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量率协同的原则,2023年安排风电场和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规模200万千瓦。

(二)竞配储能容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按照20%/2小时(2.5小时)配置储能容量,作为基础条件。新能源项目在基础配储容量之外自愿提高配储比例,作为竞争条件。省能源局依据项目竞配比例从高到低安排新建项目。

(三)高质高效建设。推进区域源网荷储一体化,努力实现新能源就近就地平衡。鼓励建设“技术创新、效率领先、系统优选、环境友好”的项目,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资格条件

(一)符合支持范围。符合鄂能源新能〔2023〕2号文支持范围的新能源项目,可以参与竞配。其中:与煤电、抽蓄、电解水制氢项目配套的,煤电、抽蓄、电解水制氢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并出具证明材料。与2021年公布的化学储能电站配套的新能源项目,储能电站应于2022年底前全容量建成,建成时间每逾期1个月扣减20%可申报规模。基地续建项目已完成对应的调节能力建设任务。产业奖补新能源项目已完成产业项目全部投资。

(二)落实用地条件。新能源项目已明确建设地点、签订开发协议,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面)符合国家现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取得相关部门用地合规性证明。

(三)明确接网方案。新能源项目已制定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明确拟接入的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送出工程距离等。

(四)明确配储方式。新能源项目已明确配套储能容量的来源。采用容量租赁方式的,已与储能容量提供方签订意向性协议;采用自建、合建方式的,已明确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地点、技术路线。

(五)明确项目规模。单个新能源项目装机规模不超过10万千瓦,同一企业(以省级公司为单位)申报总量不超过40万千瓦。鼓励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三、储能配置

(一)基础配储容量。与煤电配套(含基地续建)、产业奖补的新能源项目,每10万千瓦装机规模增配2万千瓦/4万千瓦时储能容量。与燃气机组、抽蓄项目、电解水制氢项目配套的新能源项目,每10万千瓦装机规模增配2万千瓦/5万千瓦时储能容量。与2021年公布的化学储能电站配套的新能源项目,按“项目装机规模(MW)×(化学储能电站富余储能容量(MWh)/可申报规模(MW))”计算储能容量。

(二)竞配储能容量。新能源项目在保证合理收益的前提下,以自愿提高配储比例方式参加竞配,每10万千瓦装机规模增加储能容量应为0.2万千瓦时(储能功率MW×时长h)的整数倍。竞配比例按照“(申报配储容量—基础配储容量)(MWh)/(新能源装机功率(MW)×1h)”计算。

(三)储能容量来源。支持2023年度新型储能省级示范项目、申报国家级示范的新型储能项目和2023年度自建合建储能电站项目供全省新能源项目租赁储能容量,价格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储能容量不得重复租赁。单个储能电站容量原则上不低于5万千瓦/15万千瓦时。

(四)落实配储责任。新能源项目在省能源局公布项目名单后,签订正式容量租赁合同。首期合同应约定后续年度签约方式及违约责任,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7年(与抽蓄配套的新能源项目租赁期限从并网发电到抽蓄电站第一台机组投运),鼓励签订3年以上的长期合同。

四、竞配程序

(一)资格审核。相关项目单位通过“湖北新能源项目管理平台”填报相关材料,书面申请参与竞争性配置。各县(市、区)发改局严格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推送至所属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复核后推送至省能源局。市州审核推送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逾期未推送到省能源局的项目,以及未完成存量项目清理任务的县(市、区),不安排参与竞配。

(二)企业申报。省能源局确认市州县审核结果,向相关企业反馈可以参与竞配的项目。企业以“竞配储能容量”为主要内容制定竞配文件,写明新能源项目申报配储容量、基础配储容量、竞配比例,以及储能容量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加盖单位公章。

(三)项目排序。省能源局在11月中旬公开组织项目竞配排序,所有申报单位现场提交密封的竞配文件,现场拆封并按照竞配比例由高到低进行项目排序,比例相同按照“租赁示范项目容量/自建、合建储能电站”排序,仍相同再按照“与煤电配套/与抽蓄配套/与电解水制氢项目配套/产业奖补/与存量化储配套/与燃气机组配套”排序,其中:与煤电配套的项目按照“基地项目/与调峰煤电配套/与灵活性改造配套”排序。排序结果当场公布。竞配排序全过程接受机关纪委等机构见证监督。

(四)接网校核。省能源局将排序结果及项目信息推送至省电力公司进行接网校核。未通过接网校核的项目从项目清单中移除,缺额从排序结果中依次递补。省电力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校核并反馈结果。

(五)项目确认。对通过接网校核的项目,省能源局即公布项目名单。

五、后续管理

(一)强化科技支撑。省能源局公布的竞配项目,应严格按要求、按标准建设实施。鼓励采用国家最新标准规范、行业最高效率设备、高精度发电预测技术,提升新能源场站电能质量、运营效率。鼓励通过已建升压站、共建汇集站、共用送出线路等方式接网。鼓励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利用废弃矿区闲置土地等建设形式,提升用地集约化水平。鼓励开展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绿色回收,实现绿色循环发展。项目建成后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能效标杆水平,不影响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后续将采用揭榜挂帅等形式实施新能源创新示范工程,形成解决“双高”电力系统稳定支撑等问题的湖北方案。

(二)强化源储同步。省能源局公布的竞配项目应在储能电站相应容量建成、通过验收并正常调用后,再申请并网,保证系统调节能力与新能源发展规模相适应。储能电站应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和并网运行考核,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储能电站发生故障停运的,由电力调度机构责令整改,所挂钩的新能源项目在电力调度时优先控制出力。储能电站超过整改期限无法恢复到正常运行的,所挂钩的新能源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落实储能容量。

(三)强化调度考评。发挥新能源云平台与能源大数据中心数智支撑作用,各市、州、县发改委(局)要加强新能源及储能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调度和服务,并对项目建设、合同履约、并网投运等进行跟踪考评。对能源指标空转、项目不落地的企业,在完成竞配项目建设任务前,不得参与今后新项目的申报。

湖北省能源局

2023年10月22日

原标题:基础20%/2h(2.5h), 按配储比例排序,湖北开展2023年新能源竞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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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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