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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全年尖峰时段减少,储能投资经济性进一步降温
日期:2023-12-1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sunmengqi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1月29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8号)》。

政策原文提出:


全省峰时段为10:00—12:00,15:00—20:00,21:00—22:00;谷时段为0:00—8:00;其余为平时段。峰时段上浮幅度为58%,谷时段下浮幅度为63%。设立尖峰电价。7—9月,11:00—12:00,17:00—18:00为尖峰时段,上浮幅度为80%。

在此之前,福建省电价则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闽发改电力〔2022〕682号)》执行。

该政策原文提出:


时段划分:尖峰时段为11:00-12:00,17:00-18:00;高峰时段为10:00-11:00,15:00-17:00,18:00-20:00,21:00-22:00;平时段为8:00-10:00,12:00-15:00,20:00-21:00,22:00-24:00;低谷时段为00:00-8:00。浮动比例:尖峰、高峰、平时、低谷各时段代理购电价格价格系数比为1.8:1.6:1:0.4。

新政策执行前后时段划分对比如图所示,电价浮动方面则没有较大的变化。

经济性分析

假设储能系统容量为1000度,系统单价为1500元/度,系统综合效率92%,放电深度90%,年衰减率3%,年维护费用3000元,年利用天数为270天,测算周期为10年。储能系统充放电倍率为0.5C,每次充电或放电时长为两小时,测算电价以福建省2023年1月至12月两部制35千伏电价为例(2023年6月之前的电价由福州电价代替)。

新政策执行后,7月至9月仍可执行之前的充放电策略不变,其余月份充放电策略则需做出调整。

据EESA统计,根据假设前提,代入福建省2023年1月至12月两部制35千伏电价,由于新政策的执行后仅在7月至9月执行尖峰电价,最大峰谷价差将大幅减小,收益也将随之减小。政策调整前后的未来1年储能投资收益如下:

调整前,未来1年收益为182801.04元,10年IRR(业主全额自投)-1.72%。

调整后,未来1年收益为167750.61元,较调整前下降15050.43元,10年IRR(业主全额自投)-3.3%,下降1.58%。

三充三放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热门讨论莫过于“三充三放”,而福建省可在20:00-22:00进行一次一小时的充放电循环,以满足三充三放的条件。

若执行三充三放,具体充放电策略如下:

调整后,未来1年收益为191972.63元,较调整前增加9171.59元,10年IRR(业主全额自投)-0.79%,增加0.93%。

尽管根据测算,福建省的经济性较之前有所提升,但实际上第三次充放电循环并未实现完全充放电,会对储能设备的使用寿命形成损耗,可使用次数也会随之减少。若考虑储能设备使用次数的限制,收益可能不及预期。 

原标题:福建全年尖峰时段减少,储能投资经济性进一步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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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EESA储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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