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竣工日期须在2022年1月1日之后,且备案日期、竣工日期、接入市级平台日期均在2023年6月12日之前,并于12月12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的通知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86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启动新一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网点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3〕188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5号)和《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次补贴对象为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明确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并接入杭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竣工日期须在2022年1月1日之后,且备案日期、竣工日期、接入市级平台日期均在2023年6月12日之前,并于12月12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本次申请运营补贴的项目备案日期、竣工日期、接入市级平台日期均须在2023年6月12日之前,并于12月12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电量以项目推送至市级平台的电量为准,并提供电费缴费凭证等证明辅助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市级平台电量高于电费缴费凭证显示电量的,取消当月运营补贴,最终核定以属地住建局意见为准。运营补贴的电量计算时间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二、补贴标准
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主体
1.建设补贴。由符合建设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托管运营单位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协议)。
2.运营补贴。由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委托协议)。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规定执行(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除该文件已明确的要求,本次申报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补贴
(1)申请建设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1);
(2)2023年6月11日至12月12日期间的项目电量证明文件;
(3)项目设备功率证明中需包含项目备案表、包含充电设施检验检测证书、充电桩功率明细清单等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设置专变的项目还需提供如《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
(4)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二)1.建设补贴(1)”中,不受企业累计建设总功率和新建项目功率容量限制的相关场景内建设的充电设施,除乡村地区以各区、县(市)住建部门根据项目位置,结合浙发改能源〔2023〕188 号明确“乡村地区为乡、镇所在区域”进行审核外,其他场景需提供以下材料:
既有小区:需提供项目所在小区社区居委会或业委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高速服务区:需提供与高速服务区产权或管理单位的场地协议等证明文件。
(5)采用新技术的项目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光伏发电技术:提供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等证明材料,需证明光伏装机容量需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材料:国家电网验收文件、国家电网光伏接入方案、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光伏安装照片、能源管理合同等;
储能技术:提供储能设备功率证明(储能设备的铭牌),需证明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用于证明储能设备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材料。
无线充电技术:需提供供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相关证明文件。
大功率充电技术:需提供单枪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的证明文件。
2.运营补贴
(1)申请运营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2);
(2)项目电量证明材料:申请补贴计算日期内由电力部门直接供电的项目(非转供电),需提供与电力部门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凭证;转供电项目,需提供如《电能通知单》、转供电方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等凭证。
(2)计量检定证明材料:提供计量改造的情况说明;由计量检定主管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等文件。项目需列入计量检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计量检定要求的项目清单。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申报主体通过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住建局(推进办)提交申报材料。
市级平台内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更改日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17:30,线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9:00,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24:00,逾期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将不予受理。
附件1
关于申请XXXX充电设施项目
建设补贴的情况说明
XX区(县、市)住建局:
XXXXX充电设施项目位于杭州市XX区(县、市)XXXXXX(项目地址),于202X年XX月XX日在贵局完成项目备案,202X年XX月XX日开工建设,并于202X年XX月XX日组织竣工验收并合格,202X年XX月XX日接入市级平台。截至目前,本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我司在杭州市域范围建设并正常运营的充电设施累计功率为XXXXkW。本项目内设置快充设施XX个,慢充设施XX个,总计XX个,充电总功率达XXXXkW,并配置(或未设置)XXX功率专变。
(如有以下情况尚需补充:
1.根据《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精神,本项目属于XXX(既有小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普通国省道沿线、乡村地区)应用场景;
2.项目内设置了大功率充电设施XX个,其中单枪最大功率达XXkW的有X个,单枪最大功率达XXkW的有X个...共计XXkW;
3.项目采用光伏技术,光伏总装机容量XXkW,占充电站总功率的X%;
4.项目内设置了储能设施,储能设备功率XXkW,为充电站总功率的XX%,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为1:X;
5.项目采用无线充电技术,功率XXkW。)
现申请本项目的建设补贴,特此说明。
XXXXXXXXX(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2023年12月XX日
附件2
关于申请XXXX充电设施项目
运营补贴的情况说明
XX区(县、市)住建局:
XXXXX充电设施项目位于杭州市XX区(县、市)XXXXXX(项目地址),于202X年XX月XX日在贵局完成项目备案,202X年XX月XX日开工建设,并于202X年XX月XX日组织竣工验收并合格,202X年XX月XX日接入市级平台。本项目自202X年XX月XX日开始投入使用,截至目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我司在杭州市域范围内正常运营的充电设施累计功率为XXXXkW。
(如有以下情况需填写:
根据计量检定部门意见,本项目于202X年XX月XX日开始进行计量改造,并获得计量检定主管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即《杭州市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充电站清单》中序号“XX”项目)
现申请本项目的运营补贴,特此说明。
XXXXXXXXX(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2023年12月XX日
原标题:配储能≥72kW给予补贴!浙江杭州开启公用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