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近期,有部分投资企业和个人在我市推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拟利用村民自建房建设屋顶光伏,并与户主签订租赁合作开发等相关协议。合作条件各不相同,合同约定村民责任、义务较多,部分投资方没有尽责告知,容易导致农户权益受损,甚至背负债务。部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由村民承担项目融资、转嫁风险、虚假宣传、未备案先建设、冒名央企国企、伪造证明、擅自变更、圈屋圈地等违规乱象,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坏了政府和企业形象、破坏了行业正常的发展秩序。
为促进我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未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对已经开工建设无项目备案证明的需停止建设,待备案完成后方可继续建设。
三、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连州供电局在办理电网接入手续时,同步查验申请主体是否已经办理备案证明,如未办理备案证明的应引导申请主体按要求先办理备案。
四、各镇(乡)要加大宣传力度,密切关注新情况,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及时处置并报送至有关单位。
附件:1.连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并网验收流程指引(试行)
2.连州市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3.连州市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4.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材料清单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