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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县四排山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土地补充公告
耿政征补充公告〔2024〕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0年1月1日执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以下简称“2020年区片综合地价”);云南省于2023年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3年11月9日执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以下简称“2023年区片综合地价”)。
耿马县四排山光伏发电项目已于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2月22日按照“2020年区片综合地价”完成了征地前期相关工作。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相关要求,经核实,该项目申请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类面积均未发生变化,征地补偿标准需按照“2023年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需按规定开展补充公告,现将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变化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补充公告事项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变化情况
按照“2023年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项目涉及的征地区片无变化,地类补偿标准有变化,具体情况详见“征地补偿标准对比情况表”。
(二)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变化情况
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表、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青苗补偿登记表无变化,因采用“2023年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补偿总金额(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增加2.4287万元。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相关规定,本项目需重新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重新签订后原已按“2020年区片综合地价”签订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自动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告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23日,共10个工作日,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此公告无异议。
本补充公告公示十个工作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权属证明等材料,到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协议。
其他事项仍按《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耿政征补公告〔2023〕17号)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原标题:增加补偿2.4287万元!云南耿马县四排山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土地补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