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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快电网侧储能并网顶峰工作
日期:2024-03-1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sunmengqi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日前,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快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并网顶峰工作的通知》。

文件提出,政策保障性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在首次并网后6个月内须完成相应并网试验,如因项目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的,经认定后暂不结算后续的放电上网电量和顶峰费用。

文件明确,省电力调度机构应优化调控策略和运行方式,尽可能发挥政策保障性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的顶峰作用,原则上2024-2026年的迎峰度夏(冬)期间(1月、7-8月、12月)四个月累计放电调用时间不低于320小时,力争每天两充两放,其余八个月累计放电调用时间不低于320小时,力争每天一充一放,充分提高政策保障性项目的运行效率和效益。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并网顶峰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能源发〔2023〕137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南通市发展改革委报来的《关于转报如东县发改委〈关于申请转报如东丰储20万千瓦/40万千瓦时储能项目电费结算事宜的报告〉的报告》(通发改能源〔2023〕550号),为解决项目建设困难、理顺并网流程,经我委与省电力公司等单位会商,现就加快推进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并网顶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支持力度

根据我省2024年电力保供需要和新能源项目实际进度,需要一批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提前建设、加快并网,发挥应急顶峰作用。凡自愿承诺并确保在2024年7月15日前建成并网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为我省电力保供的政策保障性项目,各地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确保项目建得快、安全佳、效益好。

二、加快并网进度

已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符合本体安全、建设性能等要求,满足调度、计量等技术规范的政策保障性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可及时向省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加快并网,按电力调度要求完成首次并网后就可进入正式顶峰运行,并按照“苏发改能源发〔2023〕775号”文件,执行相应充电、放电上网电量价格、顶峰费用等政策,迎峰度夏(冬)期间(1月、7-8月、12月)不结算用电费用,非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量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结算,如发生无法调用或调用不足的情况,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应考核。政策保障性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在首次并网后6个月内须完成相应并网试验,如因项目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的,经认定后暂不结算后续的放电上网电量和顶峰费用。

三、提高运行效率

省电力调度机构应优化调控策略和运行方式,尽可能发挥政策保障性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的顶峰作用,原则上2024-2026年的迎峰度夏(冬)期间(1月、7-8月、12月)四个月累计放电调用时间不低于320小时,力争每天两充两放,其余八个月累计放电调用时间不低于320小时,力争每天一充一放,充分提高政策保障性项目的运行效率和效益。

四、优化能力认定

省电力调度机构应优化新型储能项目的调峰能力认定流程,已按电力调度要求首次并网、进入正式顶峰运行的政策保障性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可暂以其调度贡献的最大顶峰能力视同调峰能力认定,其配建相应容量的新能源项目可视作已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后续应在6个月内完成调峰能力认定相关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应终止其调峰能力认定,并依规处理相应配套的新能源项目。

五、细化项目进度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对已纳规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细排工期,进一步梳理建设条件,明确可在2024年7月15日前建成并网的政策保障性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于2024年1月15日前正式行文上报我委。我委将加强考核并对未按期建设的项目所在市的发改委予以通报。省电力公司应做好政策保障性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度、计量、结算等工作,及时明确内部流程和细则要求,确保项目顺利并网顶峰。 

原标题:江苏加快电网侧储能并网顶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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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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