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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2016﹞93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资金兑现导则》的通知
日期:2016-11-2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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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资金兑现导则

为规范光伏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兑现流程,本着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3号),制定本导则。



附件

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资金兑现导则

为规范光伏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兑现流程,本着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3号),制定本导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光伏企业,以及本市居民。

二、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牵头部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开展初审(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最后由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在市经信委或市发改委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含申报企业名称、对应条款、项目名称、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牵头部门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一周内,将政策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牵头单位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具体拨付。

三、申报时间

每年4月份申报上一年度各项政策奖励补贴。项目逾2年以上(含)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一)产业发展政策及除光伏发电补贴和开展碳排放交易补贴外各项应用政策兑现由市经信委负责。申报时由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现场初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光伏发电补贴和开展碳排放交易补贴兑现由市发改委负责。

1、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及其它相关部门需对本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检查和现场审核,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同时上报本辖区内度电补贴申报项目确认文件。

2、建立“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资金项目目录”,统一管理新建成和已建成的并网项目;具体管理办法、规定等,由市发改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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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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