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第10条: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屋顶产权人补贴)。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屋顶电站并网规模超过100千瓦的企事业单位。与
光伏建筑一体化补贴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4、房屋租赁合同、组件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5、项目备案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发电量证明;
7、未享受光伏建筑一体化补贴证明文件或申明。
(六)政策第11条: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光伏建筑一体化补贴)。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采用推广目录中光伏构件产品,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建成并网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屋顶产权人补贴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3、房屋租赁合同、构件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4、项目备案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发电量证明;
6、未享受屋顶产权人补贴证明文件或申明。
(七)政策第17条:开展碳排放交易。
申报条件:在我市建成并网,且在国家认可的交易机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光伏电站。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核证及交易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监测报告、审定报告、核证文件复印件;
5、在国家认可的交易机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合同、交易额结算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