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政策第18条:开展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试点。
申报条件:在我市建成并网规模20兆瓦以上光伏电站,且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已完成认购。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及相关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5、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发行文书复印件;
6、资产认购合同复印件。
(九)政策第8条:加强光伏产品管理(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
申报条件:具备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光伏建筑一体化等产品生产企业,且产品满足相应的转化率、质量和行业要求。
申报材料:
(1)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申请表;
(2)企业完税证明和审计报告;
(3)企业和产品相关资质认证材料复印件;
(4)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
(5)上年度关键原料产品(组件产品应提供电池片,逆变器和汇流箱应提供断路器)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年用电量证明。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与市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予以追回财政资金,违规行为通过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同时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市级扶持政策。并追究县(市)区、开发区相关申报初审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四)本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度电补贴申请表
2、合肥市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汇总表
3、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