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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2016﹞93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资金兑现导则》的通知
日期:2016-11-2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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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策第18条:开展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试点。

申报条件:在我市建成并网规模20兆瓦以上光伏电站,且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已完成认购。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及相关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5、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发行文书复印件;

6、资产认购合同复印件。

(九)政策第8条:加强光伏产品管理(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

申报条件:具备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光伏建筑一体化等产品生产企业,且产品满足相应的转化率、质量和行业要求。

申报材料:

(1)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申请表;

(2)企业完税证明和审计报告;

(3)企业和产品相关资质认证材料复印件;

(4)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

(5)上年度关键原料产品(组件产品应提供电池片,逆变器和汇流箱应提供断路器)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年用电量证明。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与市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予以追回财政资金,违规行为通过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同时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市级扶持政策。并追究县(市)区、开发区相关申报初审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四)本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度电补贴申请表

2、合肥市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汇总表

3、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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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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