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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电价差不低于3:1!甘肃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印发
日期:2024-07-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sunmengqi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7月5日,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范围为全体工商业电力用户(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

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高峰时段:6∶00-8∶00、18∶00-23∶00;

平时段:23∶00-6∶00(次日)、8∶00-10∶00、16∶00-18∶00;

低谷时段:10∶00-16∶00

文件提出,峰谷价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2024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保持不变,2025年及以后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另行明确。

该政策于8月1日起执行。

原文如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2024〕42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

为适应我省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供需形势转变、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我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省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予以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体工商业电力用户(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

二、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6∶00-8∶00、18∶00-23∶00;

平时段:23∶00-6∶00(次日)、8∶00-10∶00、16∶00-18∶00;

低谷时段:10∶00-16∶00。

三、价差比例

峰谷价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2024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保持不变,2025年及以后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另行明确。

四、电取暖用电

居民集中取暖用电和工商业取暖用电,峰谷时段和峰谷电价均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规定执行。

五、执行方式

(一)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原则上峰谷价差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价格不受此分时电价时段和价差比例约束,按照我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相关规则执行。

(二)对于2024年已按照原峰平谷时段签订的8-12月份省内中长期交易合同,保持24点量价不变。新增中长期交易合同,执行本通知时段划分。

(三)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的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执行。

六、工作要求

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中心要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要加快推进计费系统配套调整,在电价执行后1个月内完成全部计量装置调整复核工作,确保分时电价政策与电力市场交易有效衔接;要加强对工商业用户的用电指导,帮助企业熟悉市场规则,分析用电特性,做好生产安排,提升政策执行效果;要密切跟踪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加强政策执行成效评估,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原标题:峰谷电价差不低于3:1!甘肃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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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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