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待政策推动
周斌鸿认为,要解决
光伏产业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要整合国内外金融机构,搭建投融资对接和信息交流平台;另一方面需要推动光伏产业行业模式和融资模式的创新,提升投融资行业服务水平和对接效率,推广适合我国
光伏发电应用的投融资产品。此外,还应规范投融资推荐工作与简化对接流程,协调联盟成员及项目投资机构寻求投融资机会。
李德庭律师则认为,在传统银行的融资方面,银行的审贷方式正在发生转变,但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的变化。如果银行的审贷方式逐步从看项目、公司本身的情况,转变到看项目收益的情况,光伏产业的融资问题也许会发生改变。
“光伏企业也可以开展其他形式的融资,比如说资产证券化。现在信托方式可能在光伏领域相对多一点,但融资成本会相对较高。如果能普及资产证券化,会相对拉低对融资成本的要求。”李德庭建议。
目前,我国对两类光伏电站的补贴政策有所不同。对于集中式光伏发电,政策规定电网企业可就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申请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我国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电网企业可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再由电网企业转付给发电企业。
周斌鸿进一步表示,2015年8月,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联名提交有关促进光伏行业发展的三大政策文件。其中,《关于提高“十三五”光伏发电目标的建议》中提到将“十三五”规划光伏装机目标由之前1亿千瓦调整为2亿千瓦;《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强调加强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力度,简化补贴发放程序,维持稳定电价水平,统筹光伏基地与电网通道建设规划,包装光伏并网和全额收购,针对光伏电站用地采取土地税收优惠政策;《光伏电站电费缺口情况及建议》则提到,将可再生能源基金发放由“以收定支”改为“以支定收”,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作用。
“现在并没有特别详细的关于光伏融资的规定,特别是银行放贷方面并没有特别针对光伏项目的规定。就光伏产业本身而言,是一种资金密集型的产业,如果国家能够出台一些更系统和完善的规定,来推进和完善光伏领域的融资,在政策上去鼓励和引导融资,应该会促进这个产业的发展。”李德庭律师最后建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