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规划引领和项目配置管理
加强规划和年度建设规模对全国太阳能发展的引导作用,各级地方政府应将太阳能利用纳入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等规划。各省级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目标任务,科学编制区域太阳能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做好农业、林业、土地、建筑等相关领域的衔接和政府间协调工作。全面推行竞争方式配置
光伏电站项目,形成以市场竞价为主的定价机制,逐步减少太阳能发电价格补贴需求,不断提高太阳能发电市场竞争力。
(二)建立太阳能产业监测评价体系
针对太阳能发展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方案,并形成滚动调整机制,实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实际运行、消纳市场、政策环境以及本规划各项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建立太阳能监测评价体系,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判地区太阳能发展环境,作为太阳能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太阳能发电市场机制和配套电网建设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系列文件要求,建立适应太阳能发电的电力市场机制,确保太阳能发电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促进分布式
光伏发电与电力用户开展直接交易,电网企业作为公共平台收取过网费。将分布式光伏发展纳入城网农网改造规划,结合分布式光伏特点进行智能电网建设升级。做好集中式大型电站和配套电网的同步规划,落实消纳市场和送出方案。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规定,保障光伏电站最低保障小时数以内的上网电量按国家核定或竞争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超过最低保障小时数的电量,通过参与电力市场竞争实现全额利用。
(四)加强太阳能产业标准体系建设
紧跟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方向,建立健全太阳能产业标准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加强太阳能全产业链检测技术及检测装备研发,整合检测资源,建设太阳能产业主要产品的公共检测平台。完善适合不同环境特点的光伏系统设计安装、电网接入、运行维护等标准,研究制定光伏农业、光伏渔业、建筑光伏等各类光伏创新应用标准,促进光伏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多赢发展。逐步开展对太阳能热发电主要产品的认证工作,规范太阳能热发电电站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验收。
(五)创新投融资模式和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实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发展的绿色信贷政策,探索售电收益权和项目资产作为抵押的贷款机制。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创新金融支持机制,积极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融资服务平台。通过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形式,探讨建立国家光伏产业投资基金,为光伏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关键基础理论研究、核心设备国产化、“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创新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和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太阳能产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常态化交流机制,促进产融协调发展。
五、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
(一)环境效益
2020年,太阳能年利用量达到1.4亿吨标准煤以上,占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的18%以上,“十三五”期间新增太阳能年利用总规模折合7500万吨标准煤以上,约占新增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的30%以上。
2020年,全国太阳能年利用量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3.7亿吨以上,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20万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90万吨,减少烟尘排放约110万吨,环境效益显著。
(二)经济效益
通过大规模发展太阳能利用产业,有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转型。预计“十三五”时期,太阳能产业对我国经济产值的贡献将突破万亿元。其中,太阳能发电产业对我国经济产值的贡献将达到6000亿元,平均每年拉动经济需求1200亿元以上,同步带动电子工业、新材料、高端制造、互联网等产业,太阳能热利用产业对经济产值贡献将达到5000亿元。
(三)社会效益
太阳能利用上下游产业规模日益壮大,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就业容量不断增加,扶贫效果显著。预计到2020年,太阳能产业可提供约700万个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