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合理配置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指标,创新江西省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指标配置方式,促进我省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省相关政策,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江西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以下简称竞争性配置)采取公开优选方式进行,本方案所称普通电站是指地面分布式电站或独立地面电站。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扶贫项目不参与竞争性配置。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三条 江西省能源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计划或年度增补建设规模,在全省组织开展建设计划项目优选工作。相关工作安排将提前通知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并在江西省能源局网站向全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办)负责组织区内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全省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计划。参与申报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企业须正式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函、《光伏电站实施方案》、《光伏电站建设投资承诺书》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实施方案》应基本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明确项目项目用地场址(拐点坐标、地类、权属现状等信息)、拟选组件、逆变器型号;支持性材料将作为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办)按照本方案要求,对企业报送的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初步合格性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填报《2016年光伏电站参选项目推荐信息汇总表》,该表与项目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能源局。
申报项目原则上仅限位于预警结果为绿色的县(市、区)。预警结果为红色的县(市、区)暂不受理新建项目参与竞争性配置。
第六条 各设区市应合理控制上报项目装机规模,申报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应超过本市最高用电负荷的15%。对申报容量超过规定容量的,省能源局将按申报项目排序在限额内选取项目进入专家评估。
第七条 江西省能源局委托省能源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评选过程中专家不得与被评选对象单独接触。江西省能源局在整个评选过程中做好监管。
第八条 专家组根据评选内容和评分细则对各设区市上报的项目依次打分,按照项目评分的高低依次确定入选项目和备选项目,并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如入选项目电价明显偏离合理水平,省能源局可要求重新组织评选。
专家评审意见经审定后在江西省能源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能源局依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并报国家同意后下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 参选条件
第十条 参加评选的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纳入本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项目业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投资能力强,具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实力,无违约失信行为,在以往项目开发、运营过程中未出现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项目已经过当地政府合法备案;项目技术先进,示范带动作用强;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建设条件落实;项目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好。
第十一条 一个建设单位一次申报项目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单个项目规模原则上应在20-40兆瓦之间,总申报规模不得超过全省容量的15%。
依托已纳入计划项目新开发的二期项目,应提供支持新项目规模的土地、电网支持文件。
第十二条 使用水面、非基本农田农用地、宜林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初步支持性意见,违规使用土地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优选项目应遵循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有利于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有利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章 评选内容
第十四条 评选内容按照《江西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表》(见附件)执行。从上网电价、企业综合评价、项目综合评价、减分评价等四方面对参选企业和项目进行综合评分,总分100分。按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入选项目(评分相同的,以电价较低者优先),直到满足我省总的预配置规模为止。
第十五条 入选项目应严格按国能新能[2016]383号文件要求,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并网。企业应在参与竞争性配置方案中做出承诺,充分了解国家光伏计划管理、电价等政策,自行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第五章 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 入选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并根据江西省要求纳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管理平台管理,建立实时数据报送机制,配合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参与竞争性配置的企业须承诺其上报所有材料的真实性;严禁项目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倒卖年度建设计划指标。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项目计划,涉及企业及其主要投资方三年内不得参与我省普通光伏项目评选,并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办)要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月度调度机制,按月向我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考虑到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变化,将根据最新政策实时修改完善并及时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江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