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华电彭阳2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华电彭阳2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华电宁能发〔2025〕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现同意建设宁夏华电彭阳200MW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12-640425-04-01-970407),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200MW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彭阳县罗洼乡、交岔乡。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为105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25202410007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华电彭阳20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81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月14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中赢正源5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盐池县中赢清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中赢正源5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盐发改产业〔2024〕1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现同意建设中赢正源5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12-640323-04-05-541973),盐池县中赢清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盐池县惠安堡镇。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为275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3232024XS0030441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中赢正源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79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盐池县中赢清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月14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国运盐池高沙窝28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国运新能源(盐池)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宁国运盐池高沙窝28万千瓦风电项目的请示》(国运新能盐池发〔2025〕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现同意建设宁国运盐池高沙窝28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501-640323-60-05-171925),宁国运新能源(盐池)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28万千瓦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盐池县高沙窝镇。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为11302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3232024XS0032S00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国运盐池高沙窝28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84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国运新能源(盐池)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月14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达力斯发电有限公司50MW保障性并网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创盈(永宁县)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宁夏达力斯发电有限公司50MW保障性并网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永宁创盈字〔2025〕0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现同意建设宁夏达力斯发电有限公司50MW保障性并网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501-640121-04-05-871338),创盈(永宁县)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50MW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永宁县。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为2356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永用字第640121202400015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达力斯发电有限公司50MW保障性并网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80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创盈(永宁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月16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吴忠市利通区孙家滩运达6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吴忠市运泽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吴忠市利通区孙家滩运达6万千瓦保障性并网风电项目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现同意建设吴忠市利通区孙家滩运达6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501-640302-04-05-838035),吴忠市运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6万千瓦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吴忠市利通区。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为28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3002024XS0005S01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吴忠市利通区孙家滩运达6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85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吴忠市运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月17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同心县大有1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中城新能源(同心县)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同心县大有1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现同意建设同心县大有10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501-640324-04-01-716695),中城新能源(同心县)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同心县马高庄乡。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为454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324202400024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同心县大有1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74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中城新能源(同心县)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月17日
2025年1月17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电投五凌电力孙家滩5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夏凌川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利通分公司:
报来《宁夏凌川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利通分公司关于核准国家电投五凌电力孙家滩5万千瓦风电项目的请示》(凌川利通字〔2025〕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现同意建设国家电投五凌电力孙家滩5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501-640302-60-01-916941),宁夏凌川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利通分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吴忠市利通区。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为25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3002024XS0004S01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国家电投五凌电力孙家滩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86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凌川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利通分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月17日
原标题:790MW!宁夏连续核准批复7个风电项目(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