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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新型储能设施!《江苏省海上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案(2025-2030年)》印发
日期:2025-02-1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gling_hjq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江苏省海上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方案》)日前印发,提出重点利用海上风电场区、围海养殖区和电厂确权温排水区,开展海上光伏项目建设。到2027年,建成千万千瓦级海上光伏基地,全省海上光伏累计并网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左右。到2030年,全省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海上光伏累计并网规模达到1500万千瓦以上,力争达到2000万千瓦。

《方案》提出,要按照生态友好、节约集约、安全可靠、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推动海上光伏规模化发展、立体式开发,全力打造沿海地区千万千瓦级海上光伏基地,助力沿海地区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同时,优化电源送出通道,充分利用项目周边已规划布局的海上风电、清洁高效火电等资源,实现“风光火”打捆送出,并按要求配置或购买功率不低于10%、时长2小时的新型储能设施(服务),实现多能互补一体化运行,提升海上风光基地送出稳定性和开发经济性。

发展海上光伏是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拓展发展空间、破解能源资源约束瓶颈、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抓手。根据《方案》,江苏拟开展60个海上光伏场址建设工作,用海面积约346.25平方公里,装机容量2725万千瓦,全力打造江苏千万千瓦级海上光伏基地,形成基地化、立体式开发格局,促进海上光伏降本增效。

《方案》还要求,要打造生态友好型发展新模式,切实加强海上光伏项目建设与国土空间、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域等规划的有效衔接,严格按政策要求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和具有典型代表性、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地位重要的湿地区域避开自然保护地、自然遗产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区、重要河口区、大陆自然岸线、候鸟迁飞通道沿线重要栖息地以及内陆洪涝水入海港道及其汇流潮沟、主海堤等敏感区域,落实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和《湿地保护法》管理等相关要求。科学评价海上光伏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工前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评手续,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生态影响减缓措施、补偿措施及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实施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原标题:配置新型储能设施!《江苏省海上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案(2025-2030年)》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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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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