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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定价机制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是该调整的时候了
日期:2017-02-1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新能源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太阳或地球内部所产生热能的各种能源形式。新能源价格政策是指国家为达到一定的宏观或行业发展目标,在新能源产品价格上所采取一系列方针、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新能源定价机制和价格扶持政策(包括价格激励或补贴政策)。

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实行招标确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政府定价水平。
新能源定价机制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1.从价格本身看,目前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之间的价格关系不合理,成本相对较高,市场竞争力弱。

受资源无价观念影响,传统能源产业中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水、土地等价格的价值补偿并不充分,价格没有真实反映其价值,没有充分反映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损害等社会成本,没有使外部成本内部化。而新能源技术属于高新技术,再加上资源分散等特点,在现有技术水平下,相对于煤炭、石油等传统能源来说成本较高、市场竞争力弱。除太阳能热水器外,绝大多数新能源产品(主要包括电力、热力、液体燃料等产品)与传统能源产品相比,其生产成本还高出很多,缺乏市场竞争优势,达不到完全自主商业化发展的能力。扭曲的传统能源价格,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之间不合理的价格比,不仅影响了新能源、新技术的应用和改善能源利用效率,也给新能源产业生存发展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场,新能源产业很难与传统能源产业实现平等竞争。

图:新能源发电价格与脱硫燃煤标杆电价对比(略)

2.从定价方式看,新能源价格由政府主导,对市场反映不灵敏,未真正实现完全由市场定价。

由于目前我国电价市场尚未完全放开,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采用标杆电价和特许权招标电价两种定价方式,最终定价权仍是政府定价为主导。政府以常规能源电价为基准定价,未明确其与新能源的发展程度等差异,而且这种标杆电价形成的反应机制不灵敏,没有随成本下降作出相应调整,从而导致各方利益相关者在长期都受到影响:

一是风电上网定价实行分风资源区定价,这种政府主导的区域统一定价忽视了区域内风资源的差异,比如出现某些高电价区域的资源与低价区资源条件相当,则其可以获得超额利润;不能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优化,短期内部分企业获利,长期不利于整个风能产业规模扩大、效益提高。从调价机制看,仍是政府调价,2014 年的首次调价与 2009 年首次实施分资源区定价的市场环境已然发生巨大变化,而此次调价仅是价格下调 0.2元/千瓦时,调价机制不明确。

二是光伏发电定价方面,区域统一定价、统一调整标准不合理。区域资源禀赋是光伏发电成本一部分,企业间投入产出效率存在差异,剔除政府补贴、区域同一电价等相同因素后,企业成本低于平均成本 (政府定价成本)则获得超额利润,高于平均成本则亏损。研究发现,一般企业(缴纳 17%增值税)保持内部收益率 6%的前提下,其发电成本在1.4元/千瓦时以下,明显高于三区域标杆电价,即使采用 50% 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15 年的发电成本也才到 1元/千瓦时。

三是生物质能定价标准近几年未变,而发电技术、资本环境等已改变,价格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已不适应当前的发展条件。政府主导的全国统一定价虽然简易方便,但其固定定价机制缺乏灵活性,价格不能随时间、市场、企业生产条件变化做出及时调整,滞后性明显。

四是供需信号未充分发挥作用。由于标杆电价主要根据成本确定,与需求侧关联较小。近期受全国电力需求下降及“三北”地区本地消纳能力有限、外送通道建设滞后等因素影响,新能源项目限电情况严重。2015 年上半年,全国弃风率和弃光率分别为15%和10%, 电力行业供大于求的情况未能通过价格信号传导给发电侧投资者。

新能源价格扶持政策有利有弊

我国从财政、税收、价格、贸易等多方面对新能源发展采取了政策支持,以产业链的视角来看,扶持政策主要集中于技术研发、设备制造、电场建设与运营,以及电网建设等环节。以风电为例,在技术研发环节主要是科技部的各类科技攻关项目、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和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支持;在设备制造环节,主要政策集中在重大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免,以及对设备制造企业的直接补贴;电场建设环节的风电补贴政策较少,主要是早年的资金支持和贴息政策;主要补贴政策集中于电场运营环节,包括上网电价补贴,以及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等。

在众多扶持政策中,以上网电价补贴为核心的价格扶持政策力度最大,主要体现在:

一是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2006 年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建立强制上网制度、分类电价制度、总量目标制度、专项资金和费用分摊等五项制度。

二是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措施保证风电、光伏发电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的实现。实行风电和光伏电站分区固定上网电价,风电视风能资源条件分别在燃煤脱硫标杆电价基础上补贴 0.51、0.54、0.58、0.61元/千瓦时,光伏电站电价视太阳能资源条件分别补贴0.9、0.95、1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给予 0.42元/千瓦时的补贴,农林生物质发电和垃圾发电分别补贴 0.75、0.65 元/千瓦时。

三是建立费用分摊制度。《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政府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明确要求建立可再生能源费用分摊制度。2006 年6月,结合电价调整,国家正式开始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0.001元/千瓦时。之后,工商业用电承担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不断提高,2016年1月1日提高到0.019 元/千瓦时。

四是自 2009 年开始组织实施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节能家电、汽车、工业产品推广,以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到 2013 年累计安排资金 40多亿元。

但是,扶持政策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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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化杂志作者:刘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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