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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32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建议理顺光伏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税费
日期:2017-03-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在正在举行的全国两会上,由全国政协委员、协鑫集团董事长朱共山发起,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寿君、中国工程院院士甘晓华等31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理顺光伏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税费等相关问题的建议》的提案。

提出,作为理想的清洁能源,近年来光伏发电发展迅速,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成为制约光伏发电项目推进的主要障碍,需要包括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完善用地审批管理方面的政策,以更好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行业遇到的问题】

一、国土资源缺乏统一管理和标准界定


从政府部门对国土资源的管理范围的维度划分,国土资源分别由国土、地质、水利、气象、林业、旅游、交通、军事等政府部门或有权机构进行行政管辖。目前国土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尚未实现“一张图”管理,所以针对同一地块的“土地性质”,需要向两个政府部门核实确认。

此外,企业在向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土地性质”的同时,还要从规划、用途管制角度进行再次确认,使得项目投资开发周期延长。国土资源缺乏统一管理和标准界定,亟待解决。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应予以“松绑”

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规〔2015〕5号文》后,有关“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极大限制了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目前,河南、山东、天津、青海等省份已明确要求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一般农用地的,必须办理转建设用地手续。

光伏发电项目与建筑产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不同,光伏组件依靠钢支架支撑,利用地表空间来铺设光伏组件进行发电,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不会破坏土地,也不会形成永久性用地,组件阵列下面空间仍可以进行农业、渔业、林业、牧业生产。事实证明,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功能现状的情况下,现有农林产业结合光伏发电对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发展现代高效农林业、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均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如果按5号文所述,“光伏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一方面各地方建设用地指标有限,不可能大面积用于光伏项目;另一方面,依据《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光伏发电属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60元/平方米,即4万元/亩。如果照此对光伏阵列面积征收,会极大影响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率,会严重阻碍光伏产业平价上网的趋势和速度。《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出台,没有综合考虑到这样负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三、现有土地税费标准较高、地方自由裁量权过大

目前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的两种主要税费: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

目前各省(区、市)执行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较大,企业投资很难把握。以耕地占用税为例,河南地区实施税额为22元/平方米、内蒙地区实施税额为25元/平方米。甘肃地区实施税额为12元/平方米、江苏地区实施税额为20元/平方米。对于光伏电站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各省(区、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年纳税标准从每平方米0.6元到12元不等。造成光伏电站投资企业难以把控投资风险,企业税收负担过重、造成投资效益下滑,严重影响光伏发电项目投资积极性。

按二类光照地区10MW并网项目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之后,相当于电价下降了每度0.015元到0.29元不等,对项目收益影响非常大。

【建议】

一、国土资源亟需统一管理和标准界定。国土、林业尽快实现“一张图”管理。国土牵头林业、水利、农业、规划等相关部门,准确界定土地性质,建立联合数据库,汇集各部门对土地性质认定的相关情况,并对社会公众开放,方便用地企业或个人可以随时查询,便于企业投资时能快速了解土地信息,避开红线禁止区域,降低社会沟通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二、国土部门尽快调研、实地考察光伏农业、光伏渔业等新型经济现象,对土地“占用”进行详细标准界定,修订国土5号文相关条款。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除办公用房、升压站、厂区路面硬化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外,其他光伏组件阵列,不改变原有土地类型,对土地没有进行破坏,不能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三、统一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减免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光伏发电是清洁能源,是国家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与其他电力设施一样享受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政策鼓励光伏产业发展,支持开展光伏扶贫,推动光伏农业、林光互补、渔光互补全面推广,并对光伏发电实施政策补贴的情况下,应该进一步减免光伏发电项目税费。

原标题:32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建议理顺光伏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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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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