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2010年4月,浙江商人赵浩川经过一番考察后,认为太阳能电子产业前景广阔,于是以228万元的价格收购位于万年县城工业园区一企业江西省博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该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在万年县工商局注册,法定代表人郑镇荣,注册资金1000万,首次出资额200万。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灯具等。2009年11月10日经万年县国税局暂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361129696053564,至案发时尚未取得出口退税资格。因资金短缺被告人赵浩川向对方出具了欠条,随后宋满开(在逃)用赵浩川身份证的复印件到工商部门将江西博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浩川。为了尽快还清欠款,被告人赵浩川在宋满开的提示下便想采用虚假报关出口货物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并对宋满开许诺将分配给其利润,宋满开亦表示赞同。之后由被告人赵浩川通过乌克兰人史蒂文将岩棉板运至江西省博盈科技有限公司,再用岩棉板冒充太阳能电池组件报关出口。由宋满开负责卸货、装货和应付国税人员验货。
被告单位江西省博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用出口退税率5%的岩棉板冒充出口退税率17%的太阳能电池组件报关出口了2批货物,其中2010年6月2日,报关出口数量300箱,货到阿联酋,价值1875000美元,计人民币12713037元,已报关离境,但未办理国家出口退税;2010年9月8日,报关出口数量296箱,价值2086800美元,计人民币14149101元。这批货物经宁波海关开箱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实为价值10万元的岩棉板后被扣押。经查,被告单位博盈公司自2010年7月至11月,其期末留底税额为2007551.82元,其可骗取出口退税额为该期末留底税款。2013年9月5日万年县公安局依法将赵浩川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西省博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浩川伙同他人采取虚假报关,用出口退税率为5%的岩棉板冒充出口退税率为17%价值为3,961,800美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报关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可达2,007,551.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赵浩川虽然已经着手实施了虚假报关,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未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赵浩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能积极缴纳罚金,此外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