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市场 » 正文
 
【光伏讲堂】这里有你想了解的光伏政策-西北地区篇
日期:2017-08-3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各地发改部门出具的光伏电站(含分布式地面电站)项目备案文件仅作为企业办理项目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的依据。项目开工前,须通过参与全省光伏电站竞争性必选获得纳入全省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资格。

陕西省

一、地面集中式电站相关政策:

1.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新能源〔2016〕1629号

将省发展改革委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且不得进一步下放。韩城市项目纳入渭南市统筹备案,神木、府谷县项目纳入榆林市统筹备案。屋顶(不含农业大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各地发改部门出具的光伏电站(含分布式地面电站)项目备案文件仅作为企业办理项目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的依据。项目开工前,须通过参与全省光伏电站竞争性必选获得纳入全省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资格。

2.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陕国土资发〔2015〕27号

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要求,使用荒山、荒滩、荒漠及未利用地,尽量不毁坏原有林草植被,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利用现有屋顶、设施农业顶棚、煤矿采空区、荒滩荒草地,以及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等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改变原有利用类型、不影响原有林草植被的非建设用地部分,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协商补偿,或以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照规划装机容量核定场区用地总面积。其中永久性设施用地面积在用地标准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标准可参照相关建设用地定额执行。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相关政策:

1. 陕西省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7号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落实好国家现有电价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鼓励市、县政府安排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助。各地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甘肃省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93号

光伏发电园区或集中区已做过整体地灾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规划环评等前置工作手续的,该区域内单个项目的地灾评估、环评等前期工作程序可根据已做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非园区光伏发电项目,限时办结出具除电网接入外的项目用地预审、环评等开工前所需相关手续。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93号

光伏发电园区或集中区已做过整体地灾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规划环评等前置工作手续的,该区域内单个项目的地灾评估、环评等前期工作程序可根据已做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非园区光伏发电项目,限时办结出具除电网接入外的项目用地预审、环评等开工前所需相关手续。

青海省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建设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缴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961号

海南州、海西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协调当地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海西州柴达木、海南州塔拉滩区域的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一次性征收,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部分实行缓征草原植被恢复费,加快光伏项目建设进度。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46号

自项目备案之日起,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备案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已备案的项目应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如确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光伏扶贫电站政策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局等部门关于青海省2015年光伏扶贫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33号

通过实施光伏扶贫项目,2015年扶持贫困户8333户。每户建设扶贫光伏电站3千瓦,按当地年实际发电量和当前光伏电价所获收益扣除不可免除税费后,全额支付给贫困户。根据光伏电站不可移动的实际情况,扶贫年限按国家光伏电价补贴20年的政策确定。在此期间,如国家电价政策发生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具体由县扶贫局(办)、电力公司、合作企业结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5号

对已备案但未及时开工建设,或备案期限内未按期建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请的项目。在光伏电站项目投产前,投资主体一律不得将项目转让,投资主体擅自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备案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实施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要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不符合自治区光伏产业资源配置办法的有关项目,自治区一律不再受理。

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前需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环评、使用林地审批、安评、节能评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其中光伏发电项目涉及林业用地只能选择宜林地类型。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号

园区建设主体选择标准(一)拥有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具备丰富光伏电站开发经验、资产规模达到50亿元的企业。有能力根据光伏园区规划,一次建设园区电网、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项目(除能源及产能过剩项目)投资须达到30亿元以上。

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耕地,也不得在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区进行布局。可合理利用煤矿备采区土地资源建设光伏电站,但必须由双方企业事先签订安全协议。

光伏园区投资主体企业要加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对于项目取得备案文件6个月内投资额未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备案文件予以作废;对于备案期限内未按期建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请的项目。

3.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作的通知-宁经信电子发〔2013〕477号

五市工信局负责本地区光伏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工作,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向自治区经信委推荐。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5号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

在落实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条件的前提下,按比例配置光伏电站资源。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不得另行制定光伏招商引资政策。对已经与企业签约、或正在招商引资的光伏项目要进行清理,对于未达到资源配置政策办法和有关标准的项目(产业投资类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区鼓励类项目,其他项目不得计入配套投资),将不纳入指标管理范畴。

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前需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环评、使用林地审批、安评、节能评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其中光伏发电项目涉及林业用地只能选择宜林地类型。

三、光伏扶贫电站政策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号

参与自治区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光伏扶贫项目规模及推进情况,配套一定规模光伏电站资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 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新发改能源〔2014〕376号

光伏独立供电工程可申报国家“金太阳工程”支持,国家利用可再生能源基金给予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法人以援助新疆建设的方式出资。

2.关于下达2015年南疆四地州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848号

项目单位需在2015年11月30日前在新疆发改委完成备案工作,否则将取消列入2015年光伏电站项目计划的资格。所有项目需在2015年内开工建设,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投产;项目备案后未在年内开工建设,自治区将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同时取消未开工光伏电站项目列入2015年光伏电站项目计划的资格.

不得占用林地、耕地、挤占程城市发展空间,项目选址必须统一规划在荒漠、戈壁等地.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46号

自项目备案之日起,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备案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已备案的项目应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如确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光伏扶贫电站政策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局等部门关于青海省2015年光伏扶贫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33号

通过实施光伏扶贫项目,2015年扶持贫困户8333户。每户建设扶贫光伏电站3千瓦,按当地年实际发电量和当前光伏电价所获收益扣除不可免除税费后,全额支付给贫困户。根据光伏电站不可移动的实际情况,扶贫年限按国家光伏电价补贴20年的政策确定。在此期间,如国家电价政策发生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具体由县扶贫局(办)、电力公司、合作企业结算。

原标题:这里有你想了解的光伏政策-西北地区篇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pv兔子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