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的通知
黑发改办字[2014]1号
各市(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服务环境,充分激活市场主题投资潜力,取消部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
一、取消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中的“路条”审批环节
在项目申办过程中,省级以下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出具《关于同意XX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和相关同类表述有“路条”性质的各类文件。此类文件今后也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取消企业投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核准的部分前置条件,不再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省级地震批复、省级文物压覆证明、省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省级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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