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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欧盟“双反”博弈需另辟蹊径 两种方式可以应对“双反”措施增加机会
日期:2017-09-2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经贸合作关系在得到长足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分歧。近年来,欧盟对华反倾销力度不断加大。去年年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欧盟已连续对中国不锈钢管件、中厚钢板等钢铁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且并未完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是采用“市场扭曲”的标准,变相延续了原有做法。

“面对欧盟凶猛的‘双反’措施,我们应另辟蹊径。”日前,在一次欧盟贸易法专题研讨会上,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布鲁塞尔分所合伙人Yves Melin表示。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欧盟委员会通过委员会条例的形式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同时,委员会条例的合法性受到欧盟法院的司法审查。“这种司法审查是有限的。法院不会用自己的分析替代欧盟委员会的分析,而仅是审查欧盟委员会的事实分析是否明显有误。”Yves Melin说。

据Yves Melin介绍,中国企业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司法审查和税率复审,为应对“双反”措施增加机会。

一是向欧盟最高法院提出撤销之诉。由一家出口生产商或者征税裁决直接涉及的企业提出起诉,要求认定法令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盟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只能针对法律争议问题,所产生最理想效果也仅能撤销针对起诉方的征税裁决。对其他生产商而言,贸易救济措施仍有效。撤销之诉一旦被认定成立,将产生反倾销、反补贴税被追溯撤销,或欧盟委员会重新开展调查、重新计算税率且新税率溯及过往的结果。

二是针对海关的征税法令在欧盟成员国法院提起诉讼。应支付或已支付税款的进口商被要求缴纳关税,在任何时候皆可提起诉讼。诉讼提起后,欧盟成员国法院将暂停案件审理,并把案件中涉及征税法令的内容提交欧盟最高法院进行裁断。欧盟最高法院在争议各方提交书面评论意见并召开庭审后对法令进行裁决。如果胜诉,针对海关的征税法令将被宣布无效,不再具有任何执行力。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欧盟作为重要经济体和世贸组织的成员,其贸易救济立法和实践对国际经济具有重要影响。中欧在诸多领域有着广泛的合作前景,双方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合作上。

同时,该人士提醒中国企业,许多欧洲企业已意识到排斥中国产品的弊端。据悉,在欧盟委员会举行的一次“双反”措施听证会上,多家欧洲光伏企业曾“恳求”欧委会尽早“醒悟”,停止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与欧洲企业达成利益平衡,寻求他们的帮助,也是应对欧盟‘双反’措施的方式之一。”

原标题:与欧盟“双反”博弈需另辟蹊径 两种方式可供我国企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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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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