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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伏发电迎规范建设
日期:2017-11-0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che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面对分布式光伏装机量的高速增长,光伏发电尤其是农村光伏用地、占地的问题,也终于有据可循。

近期,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不同项目类型的光伏用地给予了分类指导,同时加大地方主管部门在符合要求的项目中主动权,要求光伏用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规定的同时,强化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

《意见》明确提出,光伏发电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可以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与此同时,此次新规还专门要求加强光伏建设项目的用地监管,除了规定的情形之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应当按违法用地查处。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以及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未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或责令整改。项目违反规定的,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据悉,国土资源部也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

省国土厅一位人士明确称,无论老政策还是新政策,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建设光伏的红线并没有改变。“项目的建设和认定,都将由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不是想建就建。此政策也等于明确了使用农用地建设光伏项目的政策和底线。”该人士表示。

部分农村区域用地政策“松绑”

规范和确定光伏用地相应问题的同时,扶贫光伏项目,则获得了更多的用地支持。

近日,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外表示,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所建光伏发电项目,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将予以政策支持。其中光伏方针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意味着不需要按建设用地管理,这对光伏扶贫和农村光伏项目,都是利好因素。”唯创咨询分析师宏晨表示,之前政策规定的无需按建设用地管理范围,仅限于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目前一些农村地区采取“农光互补”等方式提升生产效率,但由于未纳入支持条件,实际上限制了这些项目的推进。因此此次放开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限制,对于山区、滩涂等地的土地利用提升,有着较大利好。

如目前部分地区,将“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模式,当作农村光伏利用的新出路。新科技术公司技术总监杨铮坦言,类似模式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空间进行光伏发电,但苦于政策限制,呼声虽高但推进很慢。“新政策在一定程度给予了商榷的余地,未来农村尤其是贫困农村的光伏产业的发展也将因此受益。”

相关数据预测,在完成扶贫任务的决心下,今明两年,仅全国扶贫方向上,就将有近20GW的市场空间,而未来复合型光伏建设运用于更广领域,将为行业带来超预期的市场空间。对此杨铮表示,光伏用地政策的一紧一松,反映出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未来走势。事实上,目前如天津等地,对于光伏发电设施的审批已极为严格,在用地与发展的平衡之中,光伏行业也正在面对一场严峻的生存竞赛。这种背景下,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除了为当地带来增收渠道外,也是对复合型光伏建设的一次探索。

原标题:光伏发电迎规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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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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