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际绿色债券市场肇始于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EIB)发行的全球第一支气候意识债(Climate Awareness Bond),为其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改进项目融资。
一、 国内债券发行监管体系概要
当前,我国债券发行市场的的总体格局是按照产品发行主体和发行品种对债券产品实行多头监管,债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详情见表一)。例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要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发行企业债券由发改委审批,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发行保险公司债券需由保监会审批。
二、 绿色债券的定义
国际绿色债券市场肇始于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EIB)发行的全球第一支气候意识债(Climate Awareness Bond),为其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改进项目融资。
通常理解,绿色债券是指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投资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作为国际绿色债券规则的制定者之一,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Association,简称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简称GBP),“并未界定具体的绿色债券是什么,而是规定任何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包括项目、资产或产业,下同)并具备其提出的四个核心要素(core components,又称四项原则)的债券都是绿色债券,为此总结了四种绿色债券结构,由此体现出一种开放的态度。”另一国家绿色债券规则制定方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s Standard,简称CBS),将绿色债券描述为:绿色债券 = 标准债券 + 绿色。
在国内,在债券发行多头监管的格局下,根据各机构监管债权类型,对绿色债券进行定义如下:
绿色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中的定义:“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绿色企业债:
发改委在《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的定义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
绿色公司债:
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定义为:“本指导意见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公司债券。”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中定义:“本指引所称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境内外具有法 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
目前,根据笔者查询,国内尚无保险公司发行的绿色债券产品。根据东方财富网2017年11月21日的报道,加拿大跨国金融保险及财富管理公司宏利金融有限公司近日完成发行本金总额为5亿新加坡元(约合人民币24.47亿元)、利率3.00厘的票据,系人寿保险公司的首宗绿色债券发行。
不论国际规则还是国内规则,对绿色债券的界定均是从债券资金投向上作为区分绿色债券与普通债券的核心要件,以明确绿色债券支持环保低碳经济、支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原标题:能源电力行业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