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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改委不再核定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日期:2018-02-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关光伏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明确规定了各类光伏发电的电价政策,同时我省的光伏发电项目已深入到各镇各乡各企业等情况,为深入推进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决定对我省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管理由“事前核定”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我省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直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上网电价政策与其进行电费结算,我委不再核定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二、光伏发电项目在投运后,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向电网企业申请电费结算。电网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项目的类型与投运时间等确定与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的电价标准,并给予书面确认,其中投运时间指项目并网验收的日期。

三、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交项目备案证等必需的证明外,以下几类情况按规定应提交相应的材料: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提交能源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纳入竞争性配置规模管理的项目提交能源部门下发的竞争性配置结果文件;属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项目按照能源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申请自建送出工程加价的项目提交自建送出工程的相关证明。

四、电网企业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对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验收、电费结算等方面给予便利,缩短工作流程和时间。由于光伏发电项目在投运后再申请电费结算,因此电网企业不得以电价确认作为项目并网验收的前置条件。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规定,我委对部分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批复文件规定其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请电网企业对涉及的项目开展核查,对于2017年6月30日以后投运的项目,将其上网电价调整为2017年的标杆上网电价,并报我委备案。

五、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企业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电网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上报上一季度新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以备核查。

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尚未核价的光伏发电项目也按此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2月5日
 
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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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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