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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光伏发电用海问题的回复
日期:2018-02-2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光伏用海属于何种用海方式需根据项目用海的具体情况,按照《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确定,其用海年限一般根据工程设计服务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海域法规定的最高年限。海域使用金征收按确定的用海方式,依据财综[2017]10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征收。

关于王燕珺咨询光伏发电用海问题的回复

留言:请问目前光伏用海属于哪种用海方式,使用期为多少,目前是否有关于光伏用海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其使用金如何征缴?另外,如果在同一海域非海面区域已有其他使用权人,如何对二者进行确权,发证,使用金如何收取?谢谢。

回复:王燕珺您好。

光伏用海属于何种用海方式需根据项目用海的具体情况,按照《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确定,其用海年限一般根据工程设计服务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海域法规定的最高年限。海域使用金征收按确定的用海方式,依据财综[2017]10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征收。

已确权海域原则上不得重复确定海域使用权。如需设置新的海域使用权,一般应在原有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再按照《海域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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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海洋局】关于光伏发电用海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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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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