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于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户用光伏项目由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代开普通发票,税率为0%;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户用光伏项目,按照3%简易计税办法代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月销售额应包括上网电费和补贴,不含增值税。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于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户用光伏项目由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代开普通发票,税率为0%;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户用光伏项目,按照3%简易计税办法代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月销售额应包括上网电费和补贴,不含增值税。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款。该公告特别强调,“发电户”应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因此,上述个人和非企业单位以外的增值税应税分布式光伏单位不适用公告中的政策规定。
原标题:企业租用家庭屋顶并以家庭业主名义投资开发户用光伏电站是否存在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