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来,光伏扶贫在我国发展速度很快,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扶贫对象、扶贫规模上有扩大化的倾向,甚至个别地方有“一光了之”现象。其实,光伏扶贫只是产业扶贫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不能把所有的扶贫任务都寄希望于光伏扶贫上来,搞“一光了之”“一哄而上”。
针对这些问题,历时半年时间,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制定并印发了《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长李创军说,这个办法主要是做了5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光伏发电扶贫的实施范围必须是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国家级贫困县,目前这个范围,就是《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明确的光伏扶贫范围是471个县,按照中央相关要求,在471个扶贫县的基础上,还要加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光伏扶贫工作。
二是光伏扶贫电站必须建设在具备光照资源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村都建光伏扶贫,而是要有光伏条件。
三是光伏扶贫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支持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目前确定的目标是280万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是光伏扶贫电站必须是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在前期的光伏扶贫中,既有集中电站,也有村级电站。这次出台《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就明确,今后搞的光伏扶贫电站只有一种方式,就是村级电站方式。
五是光伏扶贫电站必须由政府投资,且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如果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钱,那就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强制开展光伏扶贫。根据各地财政情况,各地安排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
通过这些措施,把光伏扶贫规范好,把光伏扶贫的规模限定在比较合适的水平上。
原标题:光伏扶贫不是“一光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