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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14-04-1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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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600970,股吧)公告编号:临2014-020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号中材国际大厦7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666,451,55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0.96%。公司董事王伟、武守富、于兴敏、监事范丽婷、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6,451,55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6,451,5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6,451,5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6,451,5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6,451,55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1,380,595.39元,按规定以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138,059.5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34,537,514.47元,扣除2013年实施的现金股利229,592,424.60元,2013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51,187,625.72元。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1,093,297,26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 0.25 元(含税)。2013 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51,187,625.72元,派发现金红利27,332,431.5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223,855,194.22元转入下次分配。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6,451,55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议案》

批准未来一年累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折合人民币不超过42.27亿元。具体实施时, 授权总裁对每笔交易进行审批。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6,451,5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两项担保的议案》

批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两项担保。一是由公司为东方贸易因叙利亚UCG EP项目需要开立的金额8,178,565.37欧元(约合6939万元人民币)的保函提供母公司担保。二是由公司为东方贸易因非工程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的20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两项担保合计金额约8939万元。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6,451,55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沙特EICO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批准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沙特EICO公司(Energy and Infrastructure Company)向沙特当地银行申请1亿里亚尔的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金额为5100万里亚尔(约合8174万元人民币)的保证担保。担保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裁负责办理。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6,451,55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666,357,45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94,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的议案》
公司高管团队责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6,451,55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秦健峰律师、张凯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股东签字确认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14-021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 1 月 8 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01),其中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 )与上海鑫矿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矿”)、郑妙华、周宜清、上海名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名储”)、上海逸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逸仙”)、肖谊妙、郑国潘、郑星火的两项诉讼。近日,东方贸易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2014)海民初字第 00406号和(2014)海民初字第 00407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现将调解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4)海民初字第 00406号调解书主要内容

(一)上海鑫矿给付东方贸易货款14,229,787.79元及利息损失;

(二)郑妙华、周宜清、上海名储、上海逸仙、肖谊妙、郑国潘、郑星火对上海鑫矿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上海鑫矿及上述保证人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东方贸易有权立即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欠款。

案件受理费57,34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东方贸易预交),由上海鑫矿及上述保证人负担。

二、(2014)海民初字第 00407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一)上海鑫矿给付东方贸易货款8,118,294.51元及利息损失;

(二)郑妙华、周宜清、上海名储、上海逸仙、肖谊妙、郑国潘、郑星火对上海鑫矿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上海鑫矿及上述保证人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东方贸易有权立即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欠款。

案件受理费34,31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东方贸易预交),由上海鑫矿及上述保证人负担。

三、上述诉讼和解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在2013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减值计提,因上述诉讼和解最终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4-022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中材天华国际光伏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天华”)报告,中材天华诉西藏日喀则市超日国策太阳能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国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由法院受理,涉及金额为20,238,636.68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中材天华于2014年4月15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院已正式受理中材天华与超日国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中材天华与超日国策签订《西藏日喀则 10MWp光伏发电工程技术服务、设备采购、及土建安装总承包合同》,中材天华依照总包合同约定履行了各项义务,涉案光伏电站已完工且已于2013年11月并网发电,但超日国策以各种理由拖欠剩余工程款,其违约行为给中材天华造成了重大损失,中材天华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超日国策诉至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超日国策立即支付所拖欠中材天华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4,663,949.53元;

2、判令超日国策支付所拖欠中材天华各项工程款的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4月5日为2,367,848.08元);

3、判令超日国策支付因工程延期导致中材天华所额外增加的费用3,206,839.07元;

4、判令中材天华对于所施工的超日国策日喀则10MW光伏发电站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5、判令超日国策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最终审理或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最终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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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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