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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与光伏金融创新
日期:2014-04-2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eetech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3月13日A股市场绝地反弹,上证指数40分钟内上涨1.57%,其重要推力在于银行即将推出优先股。论及优先股,早已是现代企业股权制度的一部分,作为金融产品肯定不是创新。但在中国资本市场它还是鲜见的,特别是在探讨境外上市的境内有竞争力光伏企业的融资之道时,笔者以为可以将其划入创新之列。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早在1940年,美国的铁路公司通过支付股息吸引投资者购买,美国股市第一次出现优先股这一概念。到2005年时,优先股的存量为1930亿美元。其风险情况是,2004年到2006年的3年间,只发生过1次优先股违约。

根据优先股的收益稳定和可以选择退出的金融特性,笔者以为,可以将其作为类债券来考虑。“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

发行债券无疑是企业的优选融资方案之一,但是对于境外上市的境内有竞争力光伏企业而言,在国内三大公开债券市场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唯一可行的只有最后一种。但在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大门对光伏企业似关未关、超日太阳首例债券违约的巨大负面影响下,事实上境外上市的境内有竞争力光伏企业发债几乎无门,面对具有稳定收益的巨大市场空间唯有望洋兴叹。

年初时,笔者欣喜看到去年底公开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反复研读,一个明确的感觉是:境外上市的境内有竞争力光伏企业发行类债券的机会来了。

首先,从发行主体的合法性来说,“意见”明确:“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这表明,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光伏企业具备在境内发行优先股的资格。

其次,从发行要约来说,“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采取固定股息率;(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三)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总之,无论确定性收益、参与公司管理受限和发行人回购约定,使得境外上市的境内光伏企业对于优先股可以具有发行债券的金融思维。

再次,不存在抵押问题。理论上,股权融资风险共担,不存在抵押问题,“意见”更不会提及;现实中,光伏企业以往运用任何一种负债类金融产品,都无法回避抵押问题,优先股或许能够改变这一被动局面。

征询了数位金融朋友的意见,无一例外地认同笔者以上分析,市场上热传银行将要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更加速了这一金融品种的可操作性。遗憾的是,目前境外上市的境内有竞争力光伏企业要想发行优先股,还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这就是“意见”规定:优先股发行企业要“过去三年连续赢利”。众所周知,过去三年全球光伏产业处于残酷的整合之中,企业无不严重亏顺。这意味着,光伏企业要想借用优先股融资还需两年时间。

“过去三年盈利”几乎成为中国所有金融产品发行的前置条件,它在有限控制风险的同时,难免限制了优质资产进入资本市场。市场的基础是交易双方的相互需求,资本的本质是购买未来,在光伏终端市场,未来的利润空间是确定的,购买这一利润空间的供需是存在的,据此发行优先股的基础是成立的。国家为了鼓励创新企业的发展,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改为“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

同理,境外上市的境内有竞争力光伏企业在发行优先股时为什么不能借鉴这一思维。什么叫改革?只是照搬一成不变的金融产品发行规定不是改革,结合中国光伏终端市场前景无限,针对有竞争力光伏企业确定性盈利预期,合理突破常规,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融资办法,才叫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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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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