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 » 政策条文 » 正文
 
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 河北《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日期:2014-04-2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自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光伏电站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4日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