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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备案制”下的众生相【深度解析】
日期:2014-05-2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ara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规模为王时代?

政策分化所带来的利好,可能只会惠及那些资金实力较大、项目投资规模更大的投资者。而出于政绩等种种因素的考量,一些小的光伏电站投资者,可能并不是地方政府所钟情的对象。

对于单个企业而言,备案制带来的影响正在逐渐显现,一招鲜吃遍天的时代或已经过去。

分布式项目的选址问题,首当其冲。

即使抛开地方补贴的因素,按全国实行统一电价补贴标准来衡量项目投资收益率,对投资者来讲,这可能也只是决定其项目最终收益率的因素之一。

对于那些规模相对较小的分布式项目而言,还有其他两个因素对收益率的影响也不容小视:一是包括项目立项、建设、并网等阶段的收费;二是项目并网后的电力消纳问题。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且其相关备案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制定,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大的管理权限,并将对项目的收益率产生更大的影响。

首先,在整个光伏项目立项、并网等阶段,将涉及到多达数十个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而这些审批是否需要收费以及相应的标准,地方政府均有最终决定权;其次,光伏电站并网后的实际发电量,将与地方的消纳能力以及电网的运行等息息相关。

基于此,备案制所带来的政策分化,已是大势所趋,这将对光伏电站投资者的运营能力带来真正的考验。

不过,正所谓“几家欢乐几家愁”,从现有公开信息来看,政策分化所带来的利好,可能只会惠及那些资金实力较大、项目投资规模更大的投资者。而出于政绩等种种因素的考量,一些小的光伏电站投资者,可能并不是地方政府所钟情的对象。

 选址的考验

随着地方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拥有更大的管理权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最终收益率,也将更大程度上由地方政府主导。

根据我国现有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流程,从立项到最终并网,要涉及到规划、环保、安监等数十个部门的审批意见。

而国家能源局只是规定,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同时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如何执行方面却并无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同时,在一些省市出台的扶持光伏发展的文件中,也规定得较为笼统。比如,嘉兴市发布的相关通知称,将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审批背后的实质,或许更多的是收费问题,而这将直接关系到光伏项目的最终收益率。

以西部一些省份的大型电站来看,不少名目的收费都并不是小数目,动辄一个审批意见的收费可能就高达几十万。这对于一个投资高达两三亿的20兆瓦的大型电站,或许还可以接受,但如果换成一个仅有几兆瓦的分布式电站,则将大大降低其收益率。何况,类似的收费项目并非只有一个。

因此,项目的收费以及其标准,或将成为决定光伏项目选址的条件之一。

而决定地方竞争力的另一个因素,则是当地的电力消纳能力。

对于在西部投资光伏电站来说,尽管当地的资源条件较好且电价补贴也较高,但受消纳能力的影响,则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限电问题。

中东部地区的优势,在于更强的消纳能力,这是其较为有利的竞争因素之一。

实际上,从一些地方出台的扶持政策来看,均已将并网以及后续的电力调度作为主打牌之一。比如嘉兴市就表示,将进一步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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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阳能发电》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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