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强化消费引导 构建绿色发展长效机制——《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解读,《通知》有利于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
5月15日,随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印发,曾三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最终更名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正式面世。
“《通知》对政府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提出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明确要求,强调对电力消费侧市场行为进行引导,推动能源消费向绿色用能转变。”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相关负责人指出,《通知》有利于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从而激励全社会加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力度,对于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将具有重要意义。
电力消费侧市场主体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受系统调峰能力不足、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仍是困扰行业发展的掣肘,限电问题亟待解决。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有序发展、推进我国能源绿色转型,《通知》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强调由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并出台相应考核、惩戒措施,全力推进保障机制切实落地。
其中,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文件中提出了“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两个概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涵义,即各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应达到的全社会用电量中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则以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一定幅度来确定。
对于未能完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明确以“两个替代”的方式完成消纳量。其一是通过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其二是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两种替代方式为并行关系,市场主体可根据其经济性进行自主选择。
在此基础上,“仍未能按期完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由有关部门按规予以联合惩戒。”该负责人强调。
消纳保障机制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总体框架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印发的《通知》中,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成为一再强调的重点。电力市场在引导能源绿色消费,加快能源结构转型由消费侧向供应侧传导的道路中,将承担重要责任。
“电力市场是未来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主要环境。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旨在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实现跨省跨区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明确,在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同时,各电力交易机构还担负着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其给予提醒;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也应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积极履行消纳责任。
用市场的方式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在当前可再生能源电价水平仍相对较高的情况下,是否会间接催动终端用电成本的上升呢?面对记者的疑问,上述负责人予以否定。他认为,首先,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目前仍包含一定补贴,已享受政策支持,理论上讲不存在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煤电发电电量成本的区别。其次,在正常情况下,终端电力用户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即向其他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或绿证等方式,可以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于确因用户自身原因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情况,在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体供应充足的环境下,设计合理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及绿证交易机制,可保证用户终端用电成本基本不上升,而不会对终端电力用户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明显影响。
“当然,目前所公布的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仅为指导性指标。”该负责人指出,受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及自然灾难、重大事故等因素的影响,权重可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将于每年3月底前,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
原标题:解读丨强化消费引导 构建绿色发展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