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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能源〔2019〕75号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7-0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ke_jq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2019年6月26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
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9〕75号,原文如下: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19〕7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为加强全市光伏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业发展质量水平,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9〕6号)(沪府规〔2019〕14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沪发改规范〔2019〕6号)、《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等文件要求,我委现组织开展全市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光伏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针对光伏行业项目实际特点,通过项目自查、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当前全市光伏发展现状,通过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行业发展质量水平,为后继项目管理和政策实施提供基础支撑。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和已立项在建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项目(含个人项目)。检查内容为《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规定的督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是否按照备案信息依法合规实施建设,是否存在实际安装容量与备案容量、并网验收容量不一致的情况。二是并网接入情况。项目是否独立分开计量,是否存在不同项目“混接”的情况。三是实际运行情况。项目运行发电是否存在实际效率和发电量显著低于预期等情况。

三、组织方式

1、项目开展自查。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根据检查内容开展自查,于2019年7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告大纲详见附件)提交所属区发展改革委。个人光伏:各区供电公司对营业范围内项目进行自查,重点检查项目实际容量与报备容量是否一致,于2019年7月15日前形成报告提交所属区发展改革委。

2、区发展改革委全面检查。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自查情况,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选一定比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内光伏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针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备案项目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文件要求,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形成各区项目专项检查报告,于2019年7月30日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复核抽查。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区发展改革委提交的检查报告,委托上海投资咨询公司汇总复核,并抽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现场督管检查,于2019年8月15日形成全市光伏发电项目专项检查报告。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传达有关要求,抓紧组织辖区各项目单位和供电公司开展检查和整改工作,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做好支撑配合。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自查报告大纲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

附件:

企业自查报告大纲
一、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装机规模、项目并网时间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情况。

二、项目运行情况

项目自并网日期起的发电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历年发电量、可利用小时数、自发自用比例等。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项目是否依法合规实施建设,是否存在超装、少装等与备案容量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同项目“混接”的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效率和发电量显著低于预期等情况,以及其他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相关整改措施

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明确整改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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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组织开展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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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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