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有效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决定联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创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处于发展初期,需要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建立合适的投融资体系。国开行要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二、国开行支持各类以“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重点配合国家组织建设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开展创新金融服务试点,建立与地方合作的投融资机构,专项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三、推动地方政府在试点地区成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具备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融资平台(即统借方)。国开行向融资平台提供授信,融资平台以委托贷款等有效的资金运作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融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和有关地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
四、国开行积极为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信贷支持。符合国开行直接申请贷款资格的投资主体可直接申请国开行信贷资金支持;对不符合直接申请国开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和自然人,采用统借统还的模式给予支持。
五、国开行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提供中长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为辅的多元化信贷产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5年,对于重点客户投资的项目和国家规划建设示范项目,可实行差异化定价。
六、国开行建立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贷款风险管理体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计第三方担保、额外保险和机构担保等,建立灵活有效的信用结构,防范贷款风险。在归还贷款本息前,项目发电收入原则上应设立账户进行归集,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
七、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采取指导各地区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等方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指导各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为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政策和管理服务,做好项目单位(含个人投资者)与国开行及地区融资平台的衔接。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2013年8月22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国家开发银行
2013年8月22日
点评:2013年8月22日,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下发了《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为分布式光伏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记者获得的《意见》文本显示,支持内容包括在利率和贷款年限上给予较大优惠,最长20年的贷款年限,优质项目的可予以基准利率下浮5%-10%的优惠等。此外,能源局和国开行还联手发布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支持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国开行承诺增加分布式光伏发电信贷规模,并将支持范围扩大到开发建设的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等各类法人实体和自然人。
《通知》中明确指出,国开行将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范围,这些纳入扶持的项目是:光伏示范区、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为解决偏远及海岛缺电地区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城市照明及通讯基站等项目、为解决分布式光伏消纳而建设的配套电网、微电网项目等。
《通知》重点将受益人范围扩大,光伏制造企业、发电企业、工程承包企业以及其它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符合国开行直接申请贷款资格,信用等级不低于BBB-的,可以直接申请国开行信贷支持。国开行同时为符合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出绿色优惠通道:项目贷款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根据项目实际可延长3-5年,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对国家能源局认定的项目给予利率下浮5%-10%的优惠;项目受理部门从收到上报评审报告当日计算,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路演、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