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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政策再迎利好,看好政策落实与建设加速带来的投资机会
日期:2014-07-1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ara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事件: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点评(总):

该文件提出几项比较大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稳定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收益率,极大利好分布式光伏行业的发展。(1)部分光伏项目列入分布式光伏但采用标杆电价上网,淡化自发自用概念: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土地资源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可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该政策实施将意味着分布式光伏概念范围扩大,并不仅限于度电补贴0.42元的政策,淡化自发自用比例的问题,有利于稳定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收益率。(2)标杆电价上网对分布式光伏项目收益率进行“兜底”:“自发自用”比例较低、用电负荷不稳定或者光伏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无法履行能源服务合同的项目,可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目前分布式光伏行业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自发自用比例变化导致项目收益率模型不稳定的问题,而企业可选择执行标杆电价政策意味着分布式光伏项目收益率得到“兜底”,避免了下游用户用电不稳定的风险,项目收益率的稳定性大幅提高,极大利好分布式光伏行业商业模式的形成。(3)分布式光伏行业迎来融资政策性放开:目前多数商业银行无法向光伏产业贷款,政策性放开为融资放开的第一步,随着分布式光伏行业经过1-2年的发展,项目的资产价值被市场广泛认可后将实现商业性融资放开,行业进入销售和融资端模式同时形成的良心循环,不同的融资模式(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将继续放大行业杠杆,行业整体ROE仍有进一步上升空间。(4)一定的政策强制有利于行业发展初期的项目推广:对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太阳能资源条件好且屋顶较大的节能建筑应包含光伏发电应用,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具有一定的强制措施,在行业发展初期运用政策性推动有利于推动行业发展和形成商业模式。

我们仍坚持之前的行业观点,分布式光伏将经历三阶段发展:第一阶段,分布式光伏市场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首先在工商业领域大规模推广;第二阶段,分布式光伏资产价值被市场广泛认可,资产转让或证券化的难度降低,资产周转率有望进一步加快;第三阶段,分布式光伏成本降低至达到居民用电平价上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逐步摆脱补贴依赖,分布式光伏市场真正的成长性开始爆发。如我们之前预测,2014年下半年是分布式光伏政策调整落实和加速建设的时间窗口,6-9月将通过政策调整来促进行业的商业模式形成,行业估值中枢有望上移。板块受益标的:林洋电子、阳光电源、爱康科技、中天科技、兴业太阳能等。推荐具备特殊商业模式的东部分布式潜在龙头:林洋电子。

内容:

一、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工作,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将光伏发电纳入相关规划,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市县及其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系统开展可安装光伏建筑屋顶及其他场所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结合建筑业主单位安装光伏的意愿和准备工作情况提出建设计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分配年度规模指标时,优先保障规划明确且建设条件已落实的项目。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制定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在年度规模管理上对各类示范区的项目优先保障。

点评: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屋顶资源调查工作,有利于统一组织工业园区的分布式光伏建设。工业园区由于具有成片开发、政府牵头、用户稳定等优点,属于三类分布式客户(工业园区、单一工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中最优质客户群体,其分布式光伏的迅速开发拓展对分布式光伏行业起到示范作用,有利于带动行业建设的加速。

内容:

二、鼓助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重点支持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工业园区和大型工商业企业开展光伏应用,使具备条件的大屋顶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电量补贴政策基础上制定配套的投资补助或电量补贴政策,并且对学校、医院、公共机构等公益性领城以及各类保障性住宅和农村的分布式光伏应用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在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及相关设施、飞机场航站楼、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屋顶、大型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作为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工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土地资源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项目容量不超过20MW)且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压台区消纳,可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电网企业参照分布式电源通过“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接入服务。

点评:

国家能源局推出度电补贴0.42元的补贴政策,东部分布式光伏项目在自发自用比例80%的情况下均能获得10%以上的内部收益率,各地方政府补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项目的收益率,目前上海、江苏、安徽等地均推出地方补贴政策,我们预计江苏、山东等地近期也将陆续推出。

该征求意见函指出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土地资源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可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如果政策实施将意味着分布式光伏概念范围扩大,并不仅限于度电补贴0.42元的政策,淡化自发自用比例的问题,有利于稳定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收益率。

内容:

三、加强对建筑崖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在分布式光伏应用的示范区和其他潜力大的地区,地方政府应建立光伏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积极开展光伏应用。对于屋顶面积大且适宜安装光伏的建筑物。地方政府应积极协调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光伏发电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工程,并且在办理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方面予以协调支持。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可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太阳能资源条件好且屋顶较大的节能建筑应包含光伏发电应用。政府投资或对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符合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对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经营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优惠幅度(或屋顶租金)等规定统一的条件。地方政府应将建筑光伏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和碳减排量参加相关交易。

点评:

对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太阳能资源条件好且屋顶较大的节能建筑应包含光伏发电应用,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具有一定的强制措施,在行业发展初期运用政策性推动有利于推动行业发展和形成商业模式。分布式光伏的节能量和碳减排量参加相关交易将给分布式光伏项目增加部分额外收益。

内容:

四、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保障。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可采取预留国家时政补贴资金的方式,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电网企业要抓紧商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非法人项目售电发票开具问题并做好代开发票服务。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补贴资格和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等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能源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项目补贴资格申请实行按季定期上报并形成目录的工作制度。“自发自用”比例较低、用电负荷不稳定或者光伏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无法履行能源服务合同的项目,可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光伏发电量由当地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全额收购,不再享受国家分布式光伏财政补贴政策,但项目单位一旦选定了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原则上不再变更。

点评:

目前分布式项目仍存在补贴发放时间滞后的问题,采取预留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有利于补贴资金的及时发放,稳定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现金流。

“自发自用”比例较低、用电负荷不稳定或者光伏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无法履行能薄服务合同的项目,可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该政策实施对分布式光伏行业为重大利好。目前分布式光伏行业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自发自用比例变化导致项目收益率模型不稳定的问题,而企业可选择执行标杆电价政策意味着分布式光伏项目收益率得到“兜底”,避免了下游用户用电不稳定的风险,项目收益率的稳定性大幅提高,极大利好分布式光伏行业商业模式的形成。

内容:

五、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机制。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细则,督促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受理窗口,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条件和时限,并向杜会公布,鼓励市县(区)级政府设立“一站式协管理服务窗口,建立多部门高效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备案与电网企业并网审核的衔接,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向函即可认为符合项目备案要求的接网条件。对个人利用住宅(或营业性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并代办项目备案。各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按月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信息,并抄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光伏发移动息报送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

六、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在市县(区)电网企业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一站式’”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工作流程、申请条件,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对法人单位申请并网的光伏项目,电网企业应按当地能源主管部门项目备案工作流程,及时出具项目并网意向(或意见)。对非法人(即个人)项目,电网企业应直接受理和代报备案。电网企业应该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如项目单位希望在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应尽量满足要求,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要相互配合,如对接网方式存在争议,可申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协调。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电能计量表,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的功能。

点评:

备案与并网流程的完善有利于简化分布式光伏项目流程,企业进入门槛降低。同时,对个人项目作出特殊规定,促进个人分布式光伏的发展。

内容:

七、创新分布式光伏融资模式。鼓励银行等金触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特点和融资需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光伏发电投资公共担保资金,为本区城内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贷款担保。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基金、保险、信托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产业投资基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展信用担保、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对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贷款,可免除资产担保要求。对优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探索售电收益权和项目资产作为质押的贷款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点评:

分布式光伏行业融资政策性放开信号,目前多数商业银行无法向光伏产业贷款,政策性放开为融资放开的第一步,随着分布式光伏行业经过1-2年的发展,项目的资产价值被市场广泛认可后将实现商业性融资放开,行业进入销售和融资端模式同时形成的良心循环,不同的融资模式(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将继续放大行业杠杆,行业整体ROE仍有进一步上升空间。

内容:

八、完善分布式光伏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加强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工程和建筑安装光伏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对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工程规范。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的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国家组织的重大专项建设、新产品应用、在特殊地域应用或特殊用途应用的光伏产品,可根据需要提出特定认证要求。市和县(区〕政府要建立建筑安装光伏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分布式发电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要以贯彻落实标准执行为主要工作方式,不得随意设置审批和收费事项。不得限制外地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进入市场,不得向项目单位提出采购本地产品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各种方式为低劣产品提供市场保护。

点评:

分布式光伏工程的质量标准建立一方面有利于行业建设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权威的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增信。

内容:

九、加强政策落实和市场监管。各地区能薄监管机构要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国家和地方支持政策的落实监管。在项目备案之前的开发准备阶段,要指导项目单位与电网企业衔接好接网条件,落实项目供用电关系和电费结算方式。在项目备案之后的实施阶段,对电网企业的接网服务、接入方案、运行调试、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运行协议、电能计量、电费结算、国家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将电力用户的“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项目单位与电力用户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以及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生产运行和电力交易均纳入监管范畴。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安全进行监管,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持工作。在相关方发生争议时,能源监管机构应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在电力投诉工作机制中纳入光伏发电相关内容。各地区能源监管机构要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展专项监督,按季度向国家能源局上报监管报告,并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监管信息。

点评:

目前部分分布式光伏政策如补贴及时发放、税收等在地方上没有有效落实,对行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我们预计随着政策调整的逐步落实,行业遇到的问题将逐一解决,商业模式有望于2014年下半年形成,行业迎来加速建设时期。

内容:

十、进一步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在推动示范区已有成效基础上,将分布式光伏发电扩大到公共机构、居民社区、交通设施、新农村建设等领域,探索更多的发展机制和应用方式。系统开展光伏发电屋顶等资源条件调查和多元化应用的规划,建立政府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和管理机制,建立较完备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公平开放市场准入、不搞地方保护。国家能源局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示范区政府合作建立支持光伏应用的融资机制,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建立统借统还平台等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其他电力用户售电的电力交易机制,各示范区提出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会同价格等部门,在电网企业配合下,指导示范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开展试点。电网企业应根据示范区的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和建设进程,及时做好完善配套电网建设并优化电网运行管理,建立智能化的电网运行体系。

十一、完善专业化服务和会共服务。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分布式光伏系统设计、安装建设、检测验收、运营维护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培育一批标准化、专业化服务公司。鼓励能力强、技术好、人才储备足的企业延伸分布式光伏专业化服务,逐步建立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国家加强光伏产品制造、市场应用、并网服务、补贴拨付、行业管理等环节的信息监测,建立产业沟通协调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市场需求、产能、市场应用等重点信息和市场预警预报,引导企业理性发展。

点评:

分布式光伏示范区在行业发展初期起到示范作用,有利于提高资产的认可度、理顺行业发展出现的问题、为行业发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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