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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文件引导国内光伏电站市场进入良性发展期
日期:2014-07-1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ara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期国家能源局提出《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就这两份文件向各省市能源发改委相关部门以及部分企业征求意见。两份文件分别对集中式电站和光伏电站有针对的提出了一些进一步完善意见,引导国内光伏电站市场进入良性发展期。

1、集中式电站加强规划和管理,提高大型光伏电站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规划滚动调整机制,大型光伏电站基地(结合特高压输电、多种能源可调节储备),年度计划配套电网规划,项目配置加强竞争,电网接入和并网服务控制,电站建设和运行质量管理(产品库,建设标准体系),并重视监测和统计,并网运行和调节,对限电区域增改,社会公开。

2、分布式电站在《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内市场的特点扩大分布式光伏电站应用,促进屋顶落实、项目融资、电网接入、备案管理和电力交易上进一步落实和保证性政策,促进分布式电站的装机增长,引导光伏电站市场进入良性增长期。

突出点如下:

1)扩大分布式类型,可执行集中式标杆补贴,隐形提高地面电站额度: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土地资源,在35千伏以及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项目容量不超过20MW),且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压台区消纳,可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

2)地方政府支持,增补贴,扩资源。引导业主使用光伏电站,对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领域,保障房,农村加大支持力度,并鼓励给予地方补贴,将建筑光伏应用纳入节能考核指标及奖罚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方式的电费优惠或者屋顶租金指导。

3)补贴可选择转为标杆电价托底,同时提高补贴到位及时性,增加电站收益。第一,可预留国家财政补贴的方式确保资金到位,第二、对项目补贴资格申请实行按季上报并形成目录,第三、对自发自用比例低,用电负荷不稳定或者无法履行合同能源管理合约的项目,可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选择变更,原则上不在转回),托底光伏电站利润。

4)金融支持,鼓励创新,多种融资渠道、担保体系和售电权收益权和项目资产可做抵押的贷款机制。鼓励银行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地方政府设立公共担保资金。

鼓励融资租赁、鼓励基金、保险、信托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产业投资基金、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售电权收益权和项目资产可做抵押的贷款机制。

5)完善分布式光伏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专业化服务和公共服务,从细则和标杆以及市场多方面健全质量保障机制,提高金融创新基础。

3、对集中式电站统筹、规划、重视输送环节和调峰,后续良性发展,提高电站的利用效率,利好电站运营商。同时,资源优势区的电站资源竞争预计将更加激烈,有资源优势和电站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企业胜出概率大。

4、分布式电站各项政策促增长,考虑国内光伏市场特点,淡化分布式电站自发自用和屋顶项目的特点,首先推动光伏电站在东部或者用电需求区域的增长,培育成熟市场,利于光伏市场的良性发展和过度。

相关政策阅读:

《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能综新能[2014]514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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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银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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