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大业股份控制人兼时任董事窦宝森在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增持的股票数量较大,情节较严重。若其未来12个月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
8月7日,资本邦讯,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业股份,603278.SH)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窦宝森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资本邦了解到,2019年1月2日和4日,大业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窦宝森分别买入公司股票65,300股和122,700股,合计188,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904%。同月8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窦宝森在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增持的股票数量较大,情节较严重。另经查明,窦宝森在违规事项发生后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未来如出售此次违规买入的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
上交所指出,公司时任董事窦宝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而大业股份时任董事窦宝森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一是增持行为系履行其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行为在公开披露的增持承诺期内。二是构成窗口期增持主要原因系公司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公司未提前明确并告知其将于2019年1月8日披露2018年业绩预增公告,导致其造成违规。三是违规事项发生后,公司及其本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就窗口期增持事宜发布补充公告。
上交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是相关责任人履行增持计划过程中理应遵守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增持计划不构成窗口期增持的理由。二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窦宝森应当知晓公司的业绩情况,且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业绩预告作出说明,责任人对业绩预告披露时间的不知情不能成为其窗口期增持的免责理由。三是对于违规事项发生后承诺不减持及上缴收益等补救措施,本所在纪律处分中已予以考虑并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窦宝森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8月6日,大业股份股价同比下滑1.65%至10.12元/股
原标题:大业股份实控人窗口期违规减持,遭上交所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