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知上海超日解除《合作生产协议》并与恒能光电解除《委托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与上海超日解除《合作生产协议》概况
2014年7月21日,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日”)发出《关于解除<合作生产经营协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公司与上海超日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合作生产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详见公司2013
年11月5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生产协议的公告》),根据合作协议第五条第四款约定,因资产重组收购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双方应友好合理地解决后续问题。
现因上海超日资产重整事宜,致使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为避免潜在经营风险,公司决定解除与上海超日签订的合作生产协议。
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收到上海超日管理人的《复函》,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1、合作生产协议自上海超日收到本通知时终止;
2、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公司公司应承担的折旧费总计为 747.25万元(由于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公司、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公司两家公司部分设备无法正常运转,经双方约定,实际应承担的折旧费每年为1281万元。截止至本通知发出日,我司与贵司共合作生产经营7个月,1281/12*7=747.25)。
二、与常州恒能解除《委托经营协议》概况
由于公司之前将与上海超日约定的合作生产权益委托给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能光电”)进行太阳能电池生产经营活动,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详见公司2013年11月22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公司与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双方在协议中也同样约定“因超日太阳资产重组收购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双方应友好合理地解决后续问题。”2014年7月23日,公司与恒能光电解除《委托经营协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海超日共合作生产经营 7 个月,公司需承担总计为 747.25 万元的折旧费用,该折旧费用由公司对上海超日的应收款冲抵。另外,公司共委托恒能光电经营生产线 7 个月,恒能光电需向公司支付管理费 915.54 万元。两项协议提前终止,一方面会减少公司对上海超日应收款的有效回收,另一方面减少了公司管理费的收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解除《合作生产经营协议》的通知;
2、关于《解除委托经营协议》。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