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闻称,山东外来电确定了电价基本原则:“一是输出时不高于当地的上网电价,二是落地时也不高于(山东)当地的电价”。
这属于资源的严重错配。这条基本的原则应该改为“一是输出时不低于当地的销售电价,二是落地时也不高于(山东)当地的上网电价”。之所以这样更改,是全社会福利与提高效率的要求,这一点可以从下面的例子清晰看出。
如果按照这种制度安排,那么在内蒙古发电厂与电力用户,山东发电厂与电力用户,输电企业构成的系统之中,整体的电价形态是送出端上网电价0.3元/kWh,外送输电成本(包含输电损耗)0.15元/kWh,山东当地上网电价0.45元/kWh。而内蒙古东部地区某一典型电力大用户企业价格为0.5元/kWh。
这样的体系仅是示意性的。但是,我们会发现,送出电力之后,当地发电商的售出电价没有提高,其福利不变;长距离输电企业作为电力公共事业,其收益按照监管规则,要严格地接近其输电成本支出(至少在理论上),福利不变;而受入电力地区电价也没有下降,福利水平也不变。而对于送出地区,真实的本地电力输送成本由于距离短,根本不应该有0.2元/kWh的差价,企业完全可以以高于0.3元/kWh、低于0.5元/kWh的电价实现发电、用电福利的同时增加。这种偏大的发电与用电之间的价格差价(0.2元/kWh),相当于给当地的用电行为加了一个“税”(但是政府并没有收到相应的收入),造成了福利上的“无谓损失”,这是由于终端价格变高直接打击电力需求,影响产出造成的。
也就是说,当地用户无法享受低电价的代价是白白付出,并没有人由此而受益。这就是典型的“整体蛋糕”变小的例子。在这一体系安排下,如果体系中的某个主体还具有强势的市场力量(比如垄断),谋求超额利润,那么情况就会变成“整体蛋糕变小,而有些群体还要切大块”,其他群体的损失就更大了。
与其这样,受端地区完全可以用本地建设电厂来替代这部分用电量,其电价水平仍旧是当地的标杆电价(事实上,以标杆电价建设的电厂,盈利能力还非常不错,即使环保等标准进一步提高),不会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