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李克强总理两次下降一般工商业电价,然而部分工商业用电客户表示自己没有感觉电费成本减少,这是怎么回事?
继2018年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之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到“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清理电价附加收费,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相信广大工商业主对此都有一定了解。
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对工商业生产者来说,能够减少不少成本,绝对是好事一桩。但还是有部分工商业用电客户表示自己没有感觉电费成本减少。
那么问题就出在了“转供电主体”这一环节上。
啊?这么说我有点懵,难道所有人用的电不都是供电公司供应的吗?
事实上,供电公司在供电的时候,有一部分终端用户的用电是供电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的,因此国家发改委规定,这部分用户的用电需要交给其它主体进行供电。这个主体就叫做“转供电主体”。
简单的判断方法是:如果你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公司,而是交给物业或者其它主体,那么这就说明你的电是由转供电主体提供的。
常见的转供电主体有哪些呢?
转供电主体包括: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
转供电主体的权利
这些主体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客户供电并收取电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转供电主体不得截留降价红利
虽然转供电主体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电价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转供电主体对电价没有定价权。也就是说,国家要求“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转供电主体也要严格执行电价规定,不得截留降价红利。
虽然国家相关机构对转供电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有些转供电主体仍然违背规定,主要表现为:
违规行为
1.降电价后,电网企业已经把这部分费用退回,但有的转供电主体却并没有向终端客户退还多收的电费;
2.一些转供电主体不执行降价政策,甚至不合理地加收电费。
不执行降电价政策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遇到转供电主体加价应该怎么办?
建议拨打12315如实反映情况,让相关监管部门介入处理。
性质恶劣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属于失信行为,会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相关主体的信息。
原标题:电价说降却没降 到底怎么回事儿?政府提示:转供电主体不执行降价政策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