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标杆电价 = 当地脱硫标杆电价 + 国家补贴电价
比如对于青海省,1元/kWh(光伏标杆电价 )= 0.354元/kWh(脱硫标杆电价 )+0.646元/kWh(中央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 公告)》和2013年01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当地脱硫标杆电价,是企业收入,应当交税;
国家补贴电价,属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应当交税。
矛盾的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执行方式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情况:
情形一:“国家补贴电价”这部分钱由中央下发到地方,由当地政府拨付,属于“政府”对“企业”行为,企业不用交增值税;(比如青海省)
情形二:“国家补贴电价”这部分钱由中央下发到当地的电网公司,由电网公司转发给电力企业,属于“企业”对“企业”行为,电力企业必须凭缴纳增值税的发票跟电网公司获得这部分补贴。(比如内蒙、河北省)
根据财政部2013年7月24日下发的《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文件,以后“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电网企业要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全额办理结算”。
那中央给电力企业的补贴岂不是企业都要交税了?!17%的增值税,对项目收益的影响还是十分大的。中央补贴到底补贴的是电网公司,还是电力企业?
大家都说说,你们知道的是什么情况?
@axda250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件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按照目前现行的财税政策,分布式补贴为电网公司转付财政补贴,即补贴对象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企业获得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即不含税,此处括号中标注含税是否有误。
可以参考文件相关文件如下: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第七条第三款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 第一条第一款
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 第二条第一款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
至于大型地面电站,我只能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必须交17%增值税!!!
为什么???因为补贴对象不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很免却,补贴对象是电网企业!!!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是补贴对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补助:
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2.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
3.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luckygirlwsj:谢谢你的解释,对我很有帮助。想跟你探讨一下,国家补助其实都是分三部分的,一部分是补贴电力企业,一部分是补贴电网公司,还有一部分补贴独立电站项目。从往届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的下发就可以看出来。不知道我理解的是否正确。另外,其实我想讨论的是,光伏标杆电价高于脱硫标杆电价的这部分钱,是否是国家补贴?因为它是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中出的。如果算国家补贴,理论上是不收税的。就像你所说的,补贴的第一块就是指光伏标杆电价中,高于常规电价的部分。那应该算是国家补贴了吧?
@axda2500:是补贴不错,但是补贴对象是谁的问题很重要,因为补贴对象不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政策里面很清楚,补贴对象是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是补贴对象!!!至此,各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增值税,交吧!但是可以先抵扣以后再交。不要忘了,电网收的0.15的可再生能源附加也是交了增值税的,电网也有点亏,所以财综[2011]115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里也很明确,增值税缺口由国家财政补足
以上解释够清楚了,请多读读文件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费用应当属于国家补贴性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财政该部分补贴对象为电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费用由国家财政部门补贴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差价,此部分费用补贴给电网企业而非新能源发电企业,新能源企业仍然按照17%缴纳增值税(风电项目存在增值税返还政策),电网企业取得该项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条文中“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不再适用。
简单计算如下:假定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度电为0.6元/KWH,常规火电电价0.4元/KWH,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进项税为0.6*0.17/1.17=0.087179487元/KWH,常规火电进项税为0.4*0.17/1.17=0.058119658,国家财政拨付电网公司0.2元/KWH补贴,电网拨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0.2元/kwh(此部分新能源发电企业需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网企业多获得0.029059829元/KWH进项税,而征收的0.008元/kwh可再生能源附加电网仅仅需缴纳增值税0.001162393元/KWH, 进项税差额0.027897436元/KWH,电网企业不存在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反而存在多余的进项税差额(风电比计算数值稍少,但仍然为正数,光伏发电比计算数值更大)。建议收购可再生能源基金由财政直接补贴给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仅仅作为支付渠道及计量审核,有利于减少可再生能源企业税费负担,提高可再生能源经济性及可竞争力。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公告后,电网公司应补缴相关增值税税费差额部分或将相关税费差额部分返还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中间可能0.008元/kwh可再生能源附加的电量基数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基数不一致,需要拿以往年份公布的数据做一份详细的分析。
@liudianbao:补贴对象是电网公司,所以,从电网公司转拨的款项是需要交增值税的。
讨论总结: (2013年10月23日整理)
@luckygirlwsj:我认真整理了一下大家的回复,终于搞清楚:
1)分布式光伏的0.42元/度,是补贴给发电项目的,只不过是由电网“转付”。因此,这0.42元不用缴税。
2)光伏电站的补贴,是补给电网公司的,而不是发电企业。所以,光伏标杆电价是需要全额缴税的。
根据国家政策,电网公司一直做高价收购光伏电力、低价售出的赔本买卖。不过电网公司不担心,因为他亏多少,国家给补多少。3)电网公司不是白给国家干活的,要收2‰的运营资金的!另外,就像有的网友算的那样,在国家收来补去之间,电网也有的赚。
为了进一步说明,把各个相关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列一下。(>>前往下载PDF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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