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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烦忧:买方开票 个人光伏发电卖电不再难
日期:2014-08-0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oammi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今年初,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的村民尹健收到了国家电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市供电公司打给他的312.8元钱,这是他将自家房顶上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发出的705度电卖给电力公司后所得的款项。自家发的电既能卖钱,还能得补贴,尹健对此挺满意。在与潍坊相距1700公里的江西省乐平市,身为教师的程继润是当地首个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装置的家庭用户,他家楼顶上安装了20多块太阳能电板,去年12月就已并网发电。但让尹健、程继润这些发电户都感到有些头疼的是,卖电给电力公司,他们还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既费时又费事。

据了解,乐平市共有30多户家庭建起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这种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建设的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利用太阳能发电。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综合利用,发电户可以将自用剩余后的电力产品销售给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以往的规定,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给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月销售超过2万元还要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对于家庭用户来说,平添了不少麻烦。

现在,尹健和程继润们可以不再为卖电开发票的事烦心了。前不久,程继润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发给他的短信了解到,今后他把自家屋顶“光伏电站”发出的电卖给电力公司时,不用再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了,发票将由电力企业自己开具。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6月3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中作出的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发电户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由电网公司按照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道,销售分布式发电余电产品以居民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居多,大部分发电户每月销售收入仅有数百到数千元,属于税法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此项规定的出台,旨在减轻发电户办税负担,便于购销双方结算,助推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今年7月初,国家电网江苏省公司为该省一位家庭用户的首月售电收入开具了发票,这在国家电网系统尚属首例。这位名叫吴建江的自发电家庭用户在常州自建了总装机为9.9千瓦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于今年6月6日并网发电,首月发电量710度,上网卖电558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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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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