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指出目前,乌鲁木齐市达坂城风区、阿勒泰地区额尔齐斯河谷风区、昌吉州木垒风区、哈密市十三间房和淖毛湖风区等区域风电利用率和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等6个地区光伏发电利用率均低于全区平均水平,2020年上述区域要严格执行国家风电、光伏发电投资监测预警要求,继续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当地新能源消纳工作,暂停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
关于征求《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做好我区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我区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起草了《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形式反馈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附 件: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郑子雯
电话/传真:2822039/28237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有关新能源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以及风电、光伏发电监测预警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全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规划布局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强化规划目标引导和消纳保障机制约束,合理布局和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要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开展本辖区风区工程规划和大型光伏发电园区规划的编制(后评价)报批工作。已编制完工程规划的风区要在现有风区工程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州、市)风电发展情况开展规划后评价及修编工作,特别是要结合规划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电网建设规划、新能源消纳市场及送出条件,按照“优质资源优先开发,就地开发就近消纳”的原则,提出今后5—10年规划区平价上网项目布局方案和建设时序。风区工程规划和光伏发电园区规划报告(后评价报告)完成后,按程序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方可实施新增项目,规划内有关项目方可纳入新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重点项目。
二、严格落实风电、光伏发电监测预警要求
目前,乌鲁木齐市达坂城风区、阿勒泰地区额尔齐斯河谷风区、昌吉州木垒风区、哈密市十三间房和淖毛湖风区等区域风电利用率和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等6个地区光伏发电利用率均低于全区平均水平,2020年上述区域要严格执行国家风电、光伏发电投资监测预警要求,继续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当地新能源消纳工作,暂停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除疆电外送工程配套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和分散式风电、户用光伏项目外)。已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核准(备案)的风电、光伏发电已开工项目在未落实消纳市场前暂缓建设,尚未核准的风电项目暂停核准;暂不安排新建本地消纳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待当地弃风弃光限电情况好转后,再开展相关建设工作。其他地区(风区)按照各地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的接网和消纳能力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三、依法依规分类推进国家财政补贴风电、光伏发电存量项目建设
(一)2020年自治区重点推进“疆电外送”准东—皖南±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和哈密—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准东新能源基地512万千瓦(其中:风电385万千瓦、光伏发电127万千瓦)和哈密风电基地二期25万千瓦(其中:风电15万千瓦、光伏发电10万千瓦)项目及电力送出工程建设,请昌吉州、阿勒泰地区、哈密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协调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指导督促当地电网企业、新能源企业加快项目送出工程和汇集站建设,督促相关新能源企业加快风机等设备采购,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确保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2019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风电发展政策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印发了《新疆分散式风电项目2019-2021年实施方案》,下达新增分散式风电项目16.6万千瓦,请有关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积极落实项目核准承诺制,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构建“一站式”服务体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于推进缓慢的项目,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
(三)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抓紧开展自治区风电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本地区风电核准建设情况梳理工作,梳理情况请于2020年4月底前正式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于核准两年仍未开工也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风电项目,核准文件由地州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如有向项目违规收取资源出让费(有偿配置项目)的,应按照“谁收取,谁退还”的原则,也一并予以清退。对于未列入以往国家建设规模但已经在2019年底前建成尚未并网的风电项目,为解决企业困难、盘活企业资产,由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统计梳理,报送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经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进行消纳能力测算分析,对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按照不需要国家补贴的项目并网;对于未列入以往国家建设规模在2019年底前已实际开工但尚未建成的风电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有关要求,在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等各项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由地州发展改革委积极组织转为无补贴平价上网项目;对于《“十二五”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有关情况公示》中要求通过竞争性配置重新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项目,请参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的有关要求,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制定竞争配置办法并通过竞争性配置重新确定项目业主单位。
四、积极推进新能源并网消纳
为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防范投资风险,合理安排我区各地新增新能源项目规模,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要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的新疆区域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万千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全区已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并网项目和已核准(备案)项目消纳需求的基础上,及时测算论证全区各地(州、市)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的接网和消纳能力,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复核后于月底前对社会发布;同时,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要加快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成投产,及时并网运行,避免出现新的弃风弃光现象。要充分发挥电网并网关口作用,严格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对于因送出工程建设缓慢而影响按期并网的新能源项目,要积极研究给予临时并网调试等解决措施。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消纳工作,汲取“重建设、轻消纳”的教训,要按照《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和自治区清洁能源消纳年度工作方案,将推进新能源消纳工作与新能源项目工作同重视、同部署、同落实。下一步,各地新能源新增规模将与消纳能力挂钩,对于消纳工作落实不力、弃电限电严重的地区,采取不安排新增项目、不予项目并网等惩戒措施。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组织新能源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储能设施建设,重点推进阜康、哈密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争取项目分别于2023年、2026年前建成投运;积极推进阿克陶、阜康二期、达坂城等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及前期论证工作;继续推进南疆光伏储能等光伏侧储能和新能源汇集站集中式储能试点项目建设。要组织有关风电装备制造业提升产能,将新增生产风机优先用于本地项目建设,确保本地项目年内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并享受补贴政策。要鼓励风机制造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支持风机装备制造企业在疆开展新机试验,并在资源配置上给优先支持等政策措施。
五、进一步规范新能源开发市场秩序
各新能源企业要理性投资,防范投资风险,严禁“先建先得”,严禁以开展平价上网项目为由圈占、倒卖资源行为。2020年投资的建设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风电、光伏发电监测预警要求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因企业违规建设造成的投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并且违规企业五年内不得在新疆投资开发新能源项目。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帮助困难新能源企业做好减负脱困工作,支持有实力的新能源企业开展兼并重组,解决因可再生能源项目补贴发放迟缓而企业经营困难的问题。要按月组织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更新核准(备案)、开工、在建、并网等项目信息;要加大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推动降低非技术成本,为推动我区风电、光伏发电平价项目建设投资营造良好环境。
请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