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
(十一)提高家庭式光伏电站补贴标准。2014年3月1日以后,全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使用推广目录中的光伏组件产品且建成并网的家庭式光伏电站,市财政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3元/瓦补贴,单个电站补贴不超过1.5万元;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区域内农户使用推广目录中的光伏组件产品且建成并网的家庭式光伏电站,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4元/瓦补贴,单个电站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市)财政按照3:1的比例共同承担。
(十二)鼓励推广应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新产品。2014年7月1日以后,使用推广目录中建筑用光伏构件及逆变器产品且建成并网的分布式电站项目,在享受市级度电补贴的基础上,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电站投资商2元/瓦的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给予屋顶产权人补贴。2014年7月1日以后,装机规模超过0.1兆瓦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60万元,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
(十四)加强政策落实和市场监管。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省、市支持政策落实监管,优化项目备案、接网服务、运行调试、电能计量、电费结算、补贴发放等服务。市供电公司做好电费结算、补贴资金申请和转付等工作。
(十五)完善服务体系。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分布式光伏系统设计、安装建设、检测验收、运营维护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培育一批标准化、专业化服务公司,鼓励能力强、技术好、人才储备足的企业延伸光伏发电专业化服务。
(十六)加大考核力度。市经信委会同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定期开展光伏推广应用监督检查,加大光伏发电在节能减排考核中的权重,探索按照单位消纳光伏发电形成的节能量抵扣节能指标或进行节能量交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七)本通知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和省、市光伏政策调整随之修改。
(十八)本通知内容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1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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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办[2014]2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推广应用的补充通知 【红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