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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八条】系列量化解读(四):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模式分析
日期:2013-08-0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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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工匠:《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系列量化解读(四)、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模式分析

       以金太阳工程的实施方式来分析,项目投资模式对于项目经济效益可能会有19%左右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投资方与用电户之间税收结构的不同。由于分布式能源一般单个接入点都在6MW左右,年发电量基本在600万度,因此本次分析暂不考虑小容量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即一年发电收益小于6万元以下的个人投资项目,免征增值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投资模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效益差别影响较大,对具体投资模式具体经济评价分析如下:
       1.投资:简单计算总投资为9.5元/W(固定资产形成率90%)
       2.发电量:按照1050h的年可利用小时计算。
       3.投资结构:按照国家投资资本金比例要求,30%资本金,其他靠银行融资贷款解决,银行利率6.55%,贷款年限15年。
       4.财务边界条件如下:

       10MW年发电量1050万度电,补贴费用按照0.45元/kwh计算,补贴为472.5万元。用户电价按照0.95元/kwh计算,全部所发电量全额消纳,不考虑外送。
       投资模式如下:
       A.用电户即投资方运营
       用电户自行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产生销售行为,其获得收益部分来自于光伏发电替代电价*发电量+余量上网电量*脱硫上网电价+补贴收益。由于不产生销售行为,企业无税费负担。
       1.用电户即投资方,电量商业用途,购入设备的进项税不用于产品的抵扣
       2.用电户即投资方,电量工业用途,购入设备的进项税可用于产品的抵扣
       B.用电户非投资方或用电户参股成立合资公司运营
       1.用电户非投资方,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购入设备的进项税不用于产品的抵扣,缴纳5%的服务税。按照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用电户非投资方,按照发电企业的生产模式,开具17%增值税给用电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及教育附加
财务评价边界条件汇总表:

  
     计算结果对比如下:

       可以看出,对分布式光伏电站,税费结构能够很大程度上决定整个电站的经济效益。自发自用模式下,用电户自行投资的效益要远远高于第三方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投资结构中金融杠杆不一样,因此比较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没有实际意义,采用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比较的方式能够体现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由于不能够增值税抵扣,其进项税无法形成抵扣,经济效益不及正常电站模式。

       对于分布式电站而言,由于其给建筑供电的特性,EPC企业所开具的税种也与普通地面电站有所区别。EPC企业在地面电站施工时,设备、装置性材料需要开具增值税票给建设方,而根据国家规定,与建筑相关的设备、材料应该开具建安税票,这给EPC施工方留了一部分的税费操作空间,EPC施工方可以开具全额的建安税票给建设方,收进的设备材料的增值税用于其他项目增值税的抵扣,能够减少EPC施工方在建设期间的增值税税费负担,合理避税。

       由于电站配置不同,对于具体项目需要具体分析其用电户的税费结构及采用的合作模式,减少税费对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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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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